关于印发《淳安县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淳春风办〔200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淳安县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淳安县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因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的救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淳安县务工,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非淳安县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外来创业人员,下同)。
持有《淳安县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外来务工人员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本实施意见由淳安县春风行动办公室负责实施。由县总工会、民政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审计局和其他相关单位组成淳安县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管理委员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建立淳安县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专项资金。
资金来源:
(一)从县“春风行动”募集资金中划转;
(二)县级财政专项补助。
资金本金产生的存款利息主要用于外来务工人员的急难险救助和重大疾病救助,本金不得用于救助的支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四、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同一申请人在一个年度内救助一般不超过一次。
五、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急难险救助:指对在淳务工期间因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给予1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如下:
1、造成人员轻伤、家庭财产较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救助1000元至2000元;
2、造成人员重伤、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救助2000元至4000元;
3、造成人员死亡、家庭财产巨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救助4000元至5000元。
(二)重大疾病救助:指对在淳务工期间因患重大疾病,当年度(申请前12个月)在淳安县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过10000元(扣除有关单位或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的外来务工人员,视困难情况给予1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如下:
1、10000元至15000元区间的救助1000元;
2、15001元至20000元区间的救助2000元;
3、20001元至25000元区间的救助3000元;
4、25001元至30000元区间的救助4000元;
5、30001元以上的救助5000元。
已参加淳安县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不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县农民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受此限制)。
六、申请人经救助后仍特别困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提出进一步救助申请的,由县春风行动办公室提交县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管委会研究决定。
七、因下列情形造成困难的不予救助:
(一)违法、犯罪;
(二)自杀或自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救助程序:
(一)符合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持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社区(村)帮扶救助服务站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填写《淳安县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申请表》。社区(村)帮扶救助服务站负责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并在社区(村)公开栏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帮扶救助服务站;
(二)乡镇帮扶救助服务站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县春风行动办公室;
(三)县春风行动办公室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申请重大疾病救助的,先由县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对象在县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自负医疗费用进行核定)后,核定救助金额,并向申请人发放救助金。
九、符合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提出救助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务工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务工单位证明);
(三)租房合同、暂住证;
(四)申请急难险救助的,提供突发性急难险情的相关证明材料(务工单位或社区(村)以上组织出具证明);
(五)申请重大疾病救助的,提供在县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结算单据原件、清单及病历等。
十、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应追回已发放的救助金,并取消其今后的特殊困难救助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工作人员隐瞒或歪曲事实,擅自改变救助金发放金额,贪污、挪用救助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实施意见由淳安县春风行动办公室负责解释。
淳安县春风行动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