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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31日 浏览量:522 次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及时有效地解决我县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浙政发〔2015〕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原则
  (一)应救尽救,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救助及时、简便易行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临时救助对象
  具有本县常住户籍,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五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临时救助范围和标准
  (一)因病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社会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不包括自费、自理费用)超过5000元(含),给予救助1000元;超过1万元(含),给予救助2000元;在此基础上,每满1万元,增加救助1000元,最高5000元封顶。
  (二)因患危重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对象,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社会医疗救助等多项救助后,自负医疗费2万元(不包括自费、自理费用)以上且超出家庭年总收入的,给予救助1000元;在此基础上,每满1万元,增加救助1000元,最高5000元封顶。
  (三)因火灾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毁且无其它住房、必须重建的农村家庭,在完成建房审批后,按政策性农房保险赔付额的100%给予配套救助;对损坏房屋进行维修的,在完成维修后,按政策性农房保险赔付额的50%给予救助。
  (四)因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人身意外伤害,造成人员死亡的城乡家庭,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定,按死亡(失踪)人数每人给予10000元救助。
  (五)县政府认定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人员,视具体情况确定救助标准。
  第七条  临时救助的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临时救助由本人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经村两委(社区)研究同意,填写《淳安县临时救助申请表》,因病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医疗费报销证明,报乡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审核,经各乡镇确认后,统一报县民政局审批。
  (二)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对于那些没有提出申请能力的人,村两委应当主动帮助提出申请。
  (三)各乡镇在接到村两委(社区)上报的《淳安县临时救助申请表》后,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县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因火灾等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以简化程序,必要时乡镇政府可先行救助,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四)临时救助资金的发放。经审批核准后,由县民政局负责将临时救助资金,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如遇紧急突发事件,可视情给予当场救助。
  第八条  临时救助的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县财政每年按全县人口人均4元的标准筹集专项资金,用于临时救助,今后随社会经济发展逐年提高。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助周转资金,保证救急难工作需要。
  (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结报,严禁挪用和虚报。
  第九条  临时救助的工作要求
  (一)临时救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救助工作程序,突出救急救难为工作重点,强化民主评议与群众监督相结合,认真受理、调查、审核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收入及生活状况,做到临时救助标准公开,结果透明。
  (二)临时救助过程中,要加强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专项救助相衔接,建立健全良性互动运行机制,救助标准就高不就低,提高救助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三)临时救助要与实物救助和提供服务相结合,充分发挥慈善机构及社区、村两委的帮扶作用,形成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工作合力,提高救助工作水平,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第十条  临时救助的职责与分工
  (一)县民政局牵头负责实施临时救助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并根据审批确定的用款计划拨款,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县审计局负责适时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各乡镇做好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上报工作,各村(社区)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二)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三)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五)县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其骗取资金,并视情轻重,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因侵占、挪用、贪污临时救助资金,造成临时救助资金流失的,要追究单位责任,对负责人要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淳安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淳政办发〔2013〕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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