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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春风行动”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5日 浏览量:8590 次
关于印发《淳安县“春风行动”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淳春风办〔201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春风行动”推进城乡一体化帮扶救助,缓解因病致贫家庭的生活困难,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提升困难群众生活品质。制定《淳安县“春风行动”大病救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淳安县“春风行动”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春风行动”推进城乡一体化帮扶救助,缓解因病致贫家庭的生活困难,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提升困难群众生活品质。制定“春风行动”大病救助实施办法。
  一、救助范围
  持证困难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农户、生活援助证人员)、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在淳安县内创业务工的外来人员因病困难家庭,因患大病重症造成的生活困难。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可报销范围内经社会保障机构医疗报销、社会医疗救助和其他救助后自负医疗费。
  二、救助标准
  1、大病救助。救助对象必须在合作医疗报销和社会医疗救助后,持证困难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农户、生活援助证家庭)凭社会医疗救助单自负医疗费1万元以上部分;其它对象凭社会医疗救助单自负医疗费在2万元以上部分,按10%-30%比例给予救助,救助额度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8000元。每人每年救助一次,不予重复救助。
  2、规定病种临时救助。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各类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疾病,因家庭困难无钱治疗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救助;每人救助一次,不予重复救助。
  3、器官移植专项救助。白血病完成骨髓移植、尿毒症完成肾脏移植的给予一次性10000元的救助。每人救助一次,不予重复救助。
  三、申请材料
  ⑴《淳安县“春风行动”大病救助申请表》
  ⑵本人要求“春风行动”大病救助的申请;
  ⑶户口薄及身份证复印件(外来人员需提供营业执照或务工证明);
  ⑷家庭成员工作情况及收入证明;
  ⑸社保机构出具的当年社会医疗救助单或报销救助情况证明;
  ⑹申请人银行帐号(注明户名、开户行);
  ⑺持证困难家庭提供相应困难证复印件;
  ⑻申请患规定病种临时救助的,需同时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申请器官移植专项救助的,需同时提供完成移植手术证明。
  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证件、证明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四、救助程序
  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民政办申请,申请表与申请材料,经乡镇民政办审核后报县春风行动办公室审批。“春风行动”大病救助申请受理时间,当年12月至次年3月31日止;规定病种临时救助、器官移植专项救助,随时申请适时审批,批准后通知申请人,救助金汇入由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帐户。
 
淳安县春风行动办公室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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