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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县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5日 浏览量:7778 次
淳政办发〔2011〕2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杭政办[2009]19号)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201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100元。
  (二)在一个自然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外当地医保定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标准报销:
  1.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2.个人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
  3.住院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区间的医疗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基金承担比例为70%,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承担比例为60%。除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病人外的其他规定病种、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的医疗费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10%的报销比例。规定病种中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的医疗费,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20%的报销比例,今后将实行单病种结算管理。
  (三)在一个自然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标准报销:
  1.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2.至最高支付限额区间的门诊医疗费基金承担比例:县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及县外当地医保定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20%;县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为30%;常见慢性病药品目录内、中草药(单方不予支付的品种除外)、中成药(黄芪生脉饮除外)、中医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规定的项目)为40%,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上述政策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一个自然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1.门诊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具体为:在职人员5000元,退休人员5500元。
  2.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具体为:在职人员800元(含),退休(职)人员500元(含)。
  3.门诊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区间的医疗费,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金支付按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规定予以报销,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上述政策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医保基金监管
  1.县内监管仍按原有制度执行;
  2.县外省内的监管办法按就医当地医保监管办法执行;
  3.参保人员在淳安县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县外的“一卡通”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实行刷卡结算,无特殊原因(指动态参保办理之前、商业保险理赔后、系统网络故障无法刷卡等原因)不刷卡的医疗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律不予报销,并对定点医疗机构无特殊原因不刷卡的情况列入考核办法。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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