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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春风行动”助学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5日 浏览量:7892 次
淳春风办〔20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委市政府、市春风行动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困难家庭子女助学援助政策,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特制定“春风行动”助学制度如下。
  一、“春风行动”助学对象
  城乡低保户、低收入农户、残疾人家庭以及纯因学致贫、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家庭子女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成人高校、自费硕士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给予助学援助。
  二、助学援助部门职责
  1、低收入农户(含农村低保户)家庭子女申请助学援助,按《关于实施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的若干意见》(县委〔2008〕43号)要求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助学金由县扶贫办会同县教育局和县财政局审批、发放。
  2、持《生活援助证》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申请金秋助学,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帮扶救助制度的通知》(县委办〔2007〕134号)要求向县总工会提出,助学金由县总工会审批、发放。
  3、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申请助学援助,按《关于完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政策的通知》(淳残联〔2010〕18号)要求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助学金由县残联审批、发放。
  4、城镇低保、纯因学致贫、当年因病因灾困难家庭子女申请助学援助,按《淳安县“春风行动”助学援助实施意见》(淳春风办〔2010〕2号)有关规定向县春风行动办公室(县慈善总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助学金由县春风行动办公室审批、发放。
  三、助学援助标准
  对城乡低保户、低收入农户、残疾人家庭以及纯因学致贫、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家庭子女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成人高校、自费硕士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实施助学援助,援助标准依照相关部门文件规定执行。对持证的享受城乡低保、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等特困家庭子女的助学除给予新生一次性援助外,从2011年下半年入学新生开始给予每生每学年不低于2000元资助,直至毕业,续助分学年实施,由贫困学生每年向相关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其他受助对象具体标准由相关部门确定,助学援助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四、助学工作要求
  为规范我县助学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避免重复资助和一人多助等不公平现象,确保每一个困难家庭子女顺利完成学业。具有助学职能部门、参与助学工作的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事业单位,要把握好助学政策的协调,整合好有限的资源,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和帮扶政策间的衔接,实施动态管理,家庭困难原因消除的退出援助,做到信息共享,统一标准,把我县的各类各部门助学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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