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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临时救助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31日 浏览量:554 次
  为进一步完善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及时有效缓解辖区城乡居民遇到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以及《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35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7〕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西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因各种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以下居民:
  1、西湖区户籍人口;
  2、困难发生在本区的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和流动人口、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本区且困难发生在本区的外籍人员;
  3、经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救助原则
  (一)救助及时。坚持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发挥救急难作用,及时帮助困难家庭与个人摆脱临时困难;
  (二)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三)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属地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履行受理申请和主动发现责任。
  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三、救助条件
  在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内,对符合《杭州市临时救助办法》(杭政函〔2017〕53号)条件的,应先按《杭州市临时救助办法》(杭政函〔2017〕53号)予以救助;不符合《杭州市临时救助办法》(杭政函〔2017〕53号)条件的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出现困难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一)凡符合以下救助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1、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各类意外事故,或者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经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2、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救助措施和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措施。
  (一)对发放临时救助金的,可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对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或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2、对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下列标准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含):
  (1)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低保家庭成员、《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保对象,其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医疗费用,经医疗救助或报销后的自负、自理部分,按实际金额予以全额救助;对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的孤儿和经民政部门审核的特困人员,其合规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救助;
  (2)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春风行动”助学援助证》的困难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其家庭成员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医疗费用,经医疗救助或报销后的自负、自理部分在3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80%予以救助;
  (3)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的家庭和已纳入街道(乡镇)、社区(村)帮扶救助范围的困难家庭,其家庭成员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医疗费用,经医疗救助或报销后的自负、自理部分在10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60%予以救助。
  3、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确定相应的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含)。
  (二)对因火灾等情形导致家庭或个人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对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协助其申请;对需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交区联席会议研究,按会议精神落实。
  五、申请程序
  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批、审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困难家庭或个人开展申请。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应说明致困原因,按规定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规定补齐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对因不可抗力无法提供身份证明的,可通过便捷方法对其身份进行核实;
  (2)临时救助申请表(含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核查授权书);
  (3)因医疗费用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医疗救助或报销结算单据等原件;因火灾事故等导致生活困难提出申请的,应提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火灾事故证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责任认定、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原件证明材料;
  (4)与临时救助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提供身份证件的,可通过便捷方法对其身份进行核实。
  2、主动发现受理。村(居)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求助线索后,应及时核实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二)审核审批。
  根据急难程度,临时救助审批可采取一般、紧急、急难三种程序。
  1、一般程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后的4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示7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审批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中,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救助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紧急程序。
  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报告区民政部门。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3、急难程序。
  为破解困难群众因患病急住院、首付难和多次住院资金垫付压力大等实际问题,制定“医前救助”和“医中救助”的“急难程序”, 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
  (1)“医前救助”。针对持有西湖区认定的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的低保家庭成员或残保对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完成审核、审批:对因患普通疾病无力住院治疗的,一次性救助2000元;对因患重大疾病无力住院治疗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需紧急治疗的情况下,应于24小时内先行救助,后续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对因患重大疾病需多次住院治疗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可酌情给予其不超过两次的“医前救助”。 
  对患普通疾病无力住院治疗、本年度已享受西湖区慈善总会“医前救助”的,则不再享受本办法的“医前救助”; 对患重大疾病需多次住院治疗、本年度已享受西湖区慈善总会“医前救助”的,则可享受一次本办法的“医前救助”。
  上述“医前救助”资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转账形式缴入医疗定点医院账户。救助对象出院结算医疗费用时账户内有剩余救助资金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收回。
  (2)“医中救助”。 针对符合本办法救助条件的对象,年度内因患重大疾病需再次住院治疗,经核查,住院治疗资金压力确实过大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在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相关规定,对其前期产生的医疗费实施救助。
  六、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
  1、上级补助;
  2、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可根据上一年度支出使用情况予以调整。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不少于10万元的应急救助周转资金,其中三墩镇应当安排不少于30万元的应急救助周转资金,具体用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和第3项的第1小项程序,保证救急难工作第一时间到位。
  (二)资金使用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或所医治医院的对公账户。特殊情况需现金发放时,应经财政部门同意,完善有关手续。
  (三)资金管理
  民政部门应严格规范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七、附则
  (一)家庭或个人已获得的临时救助金额,在核算其他社会救助申请的支出部分时,应予以扣减。
  (二)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必须追回救助款;对未退回救助款的救助对象,暂停已享受的社会救助,并且不再受理其他社会救助的申请,直到退回救助款为止。
  (三)本办法自2017年12月9日起施行,由区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西湖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西政办〔2012〕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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