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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风景名胜区城乡居民医疗困难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31日 浏览量:8393 次
  为建立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西湖风景名胜区医疗救助制度,扩大医疗救助覆盖面,切实保障困难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省、市有关医疗保障政策,结合名胜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困难家庭;
  (二)坚持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三)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救助对象
  对持有名胜区户籍并参加杭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因病困难人员实施救助:
  (一)区级困难家庭人员。
  (二)持三级及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
  (三)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标准的人员。
  符合《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规定可享受市级医疗困难救助人员不在本实施办法的救助范围内。
  三、救助标准
  (一)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困难救助。
  1、符合名胜区医疗救助条件的区级困难家庭人员,其当年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在最高限额以内的个人负担部分(扣除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部分),按不同比例超额累进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5000元(含)以下段为4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段为50%;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段为60%;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段为70%;20000元以上段为80%。
  2、符合名胜区医疗救助条件的持三级及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参保人员,其当年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在最高限额以内的个人负担部分(扣除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部分)超过5000元的,按不同比例超额累进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段为50%;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段为60%;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段为70%;20000元以上段为80%。
  3、符合名胜区医疗救助条件,未纳入区级困难家庭和持三级及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其他因病导致家庭困难的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在最高限额以内的个人负担部分(扣除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部分)超过20000元的,按不同比例超额累进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20000元以上至25000元(含)段为50%;25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段为60%; 30000元以上段为70%。
  4、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39号)的相关规定,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在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按照70%的比例予以救助。
  (二)普通门(急)诊医疗困难救助
  符合名胜区医疗救助条件的区级困难家庭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按50%的比例救助,救助累计每人不超过3000元/年。
  (三)特殊情况的医疗困难救助
  对已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给予救助后仍存在就医困难的,或因患严重慢性疾病、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以及遭受其他突发性就医困难等特殊情况的,可按照《西湖风景名胜区慈善救助实施办法》(杭西慈〔2010〕10号)有关规定申请慈善救助。
  (四)住院首付费用预付制
  对区级困难家庭人员和患大病重症需要急救而无力支付住院首付资金的人员实行医前救助。救助申请对象可持医院出具的急救证明和申请书向户籍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室提出申请,经街道保障站调查核实、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批同意后根据其情况预先拨付2000至10000元的医疗救助资金。但此项救助不得与《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慈善救助实施办法》(杭西慈〔2010〕10号)相关规定重复申请。
  四、申请程序
  (一)名胜区城乡居民医疗困难救助原则上实行即时申请、即时受理,对生活困难的参保人员可提前救助。
  (二)救助申请对象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和医疗费结算单据原件、清单及病历等,向户籍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室提出申请,并填写《西湖风景名胜区城乡居民医疗困难救助申请表》。区级困难家庭或三级及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参保人员,须同时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街道保障站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救助资料原件上报区医保办,由区医保办负责复审,复审完毕报经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批同意后,由区医保办在10个工作日内负责发放医疗救助金。
  (四)每一结算年度的医药费报销,实行全年累计计算。
  五、资金安排
  (一)由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提出当年救助经费计划(不低于30万元),报区财政局审核按规定程序纳入当年区财政总预算,专项用于城乡居民医疗困难救助。
  六、工作协调机制
  为切实抓好我区城乡居民医疗困难救助工作,建立由区分管领导、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单位)参加的区医疗困难救助协调机制,分工负责,加强协调,共同抓好该项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公开救助范围、标准和程序,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财政审计部门要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民政部门要加强困难家庭、残疾人员的认定工作,及时提供信息变动情况;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有关医疗经办机构要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把好“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环节的关口。街道要认真做好医疗困难救助相关信息的审核,落实事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街道保障站的作用,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医疗救助制度稳健规范运作。
  七、本办法由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区经济社会发展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农村医疗困难救助实施办法》(杭西管〔2009〕4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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