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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慈善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31日 浏览量:8468 次
  为充分发挥慈善救助作用,提高慈善救助实效,规范慈善救助程序,根据《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慈善总会章程》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慈善总会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慈善救助原则
  (一)人道主义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根据实际困难程度合情、合理救助。
  (二)即时救助原则。坚持实行即时申请、即时受理、即时救助。
  (三)量入为出原则。根据当年募集资金数额和年度支出预算,确定使用救助资金。无特殊情况发生,不突破年度预算安排。
  (四)专款专用原则。对年度预算安排的各项救助款、定向募集捐款以及根据捐赠者意愿的专项捐款,实行专款专用。对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赈灾。
  二、救助范围和对象
  (一)名胜区托管范围内的常住居民、各会员单位在职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家庭,因灾害、疾病、残疾、求学、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状况特殊困难的。
  (二)在各会员单位、辖区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或暂住名胜区范围内一年以上的外来暂住人员,因重病或突发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名胜区托管范围内各社会公益福利机构,因经济短缺而影响正常工作运行或事业发展严重受阻的。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临时困难慰问:
  1、名胜区托管范围内的常住居民、各会员单位职工家庭,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故造成身体伤残或财产严重损失,给家庭生活带来困难的,一次性给予慈善慰问金0.2万元至1万元。
  2、在各会员单位、辖区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劳动合同为准)以及暂住名胜区范围内一年以上的外来暂住人员(以暂住证为准),因重病或突发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一次性给予慈善慰问金0.1万元至0.5万元。
  3、重要节假日对名胜区托管范围和各会员单位的大病重症(癌症)病人、重度残疾困难人员、孤儿、敬老院集中供养老人进行慰问,每人每年不低于0.1万元。
  (二)医疗困难补助:
  1、持有效《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在享受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后,仍符合区慈善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根据年度资金募集使用情况酌情给予救助。其住院和规定病种当年发生的医疗费(自负部分和因病客观发生的必需的自理、自费部分),在扣除各种报销、救助和其家庭年收入(不包括该家庭年最低生活保障费)部分后,按不同比例分段救助:0.5万元以下段为50%;0.5万元以上至1万元之间段为60%;1万元以上至2万元之间段为70%;2万元以上至3万元之间段为80%;3万元以上段为90%。
  2、区级扩面困难家庭(其住院和规定病种的医疗费)和辖区单位(包括会员单位)职工患有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或肾移植后、癌症、严重糖尿病等疾病的,根据年度资金募集使用情况酌情给予救助。按当年发生医疗费(自负部分和因病客观发生的必需的自理、自费部分)为准,根据其报销、救助和家庭年收入状况给予救助: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一次性救助0.2万元;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一次性救助0.3万元;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一次性救助0.5万元;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一次性救助0.7万元;4万元以上,一次性救助1万元。
  3、持有效《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和区级扩面困难家庭,因患大病重症需要急救而无钱支付住院首付资金的,可实行医前救助。根据具体情况预先拨付0.2万元至1万元的医疗救助资金。
  (三)就学困难资助:
  持有效《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困难家庭和区级扩面困难家庭,小学生每生每学年资助80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年资助0.1万元;高中生(含职高、技校、中专)每生每学年资助0.2万元,大学生(含大专)每生每学年资助0.3万元。
  (四)公益福利单位资助:
  根据当年慈善资金收支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确定资助金额后安排实施。
  (五)定向或专项捐款的资助:
  由捐赠者提出建议,视项目情况,确定资助金额后安排实施。用于农村医疗困难救助的专项资金,按《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农村医疗困难救助实施办法》(杭西管〔2009〕439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赈灾资金:
  对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赈灾。具体根据实际给予拨付。
  四、救助申报程序
  (一)申报程序
  1、名胜区范围内的居民家庭、外来暂住人员申请救助,由受助家庭户主或受助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居住地所在地社区、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报区慈善总会审批。
  2、各会员单位在职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救助,由受助家庭户主或受助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工作单位调查核实同意,报区慈善总会审批。
  3、公益福利单位申请资助,由公益福利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区慈善总会审批。
  (二)申报时效
  1、因病、因灾等突发性致困的,实行即时申报、即时救助。由所在单位、所居住村(社区)调查核实,公示7天后报区慈善总会,区慈善总会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救助资金发放到位。
  2、因就学困难的,定期申请助学援助。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为申请助学援助时间。
  3、慈善物资救助。
  对发生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的家庭实行慈善物资救助。受助对象可凭区慈善总会审核发放的领物券到西湖街道慈善物资调剂中心领取所救助物资。
  五、救助款项发放
  1、对街道审核上报并经批准给予救助的家庭,救助款由区慈善总会以转帐结算方式划拨到街道,通过所在街道办事处发放到户到人。
  2、对区、街道两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发放的救助款,由区慈善总会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3、对公益福利单位的资助,由区慈善总会直接划拨到受助单位。
  六、本办法经区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原杭西慈〔2006〕1号、杭西慈〔2006〕4号和杭西慈〔2010〕3号有关救助规定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本办法修改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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