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慈善资金的募集、使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杭州市西湖区慈善总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1、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2、国内外企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3、慈善资金的增值;
4、发展各项慈善事业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资金募集
1、募捐原则:资金募集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把募集工作与宣传人道主义、扶贫济困、敬老助残的社会美德,宣传为国分忧、为民解困结合起来,争得社会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2、捐赠程序:本会秘书处负责具体捐赠接收工作。捐赠者捐资后,由本会出具捐赠凭证、颁发证书。捐赠过程中严格执行钱物登记、交接、保管和财务审计制度。捐赠资金数额较大的,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协商举行捐赠仪式。
3、募集方式:除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事业的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卖、义演及专项慈善捐赠活动等各种形式向社会募集资金。
4、捐赠荣誉: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别对捐赠者实行信函答谢、登报鸣谢、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安排担任本会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等方式进行致谢。
5、奖励制度:根据募集开展情况,不定期开展先进评比活动,表彰为本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 资金使用原则
1、量入为出原则。慈善资金使用,根据募集资金数额和上年资金结余,确定年度支出总额,无特殊情况发生,不突破年度预算安排。
2、专款专用原则。对年度预算安排的各项救助款和定向募集的捐款以及根据捐赠者意愿的专项捐款,原则上用于特定对象的慈善救助、公益性福利机构和社会组织,不得挪作他用。实行一事一救、
3、分级分成原则。慈善分会募集的资金实行统一入账,分级分成管理使用。分会在完成总会规定募集金额外,剩余资金分会有权优先用于本辖区的慈善事业。具体按《杭州市西湖区慈善总会镇街慈善分会财务管理细则》实施。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1、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慈善救助活动;
2、举办和资助公益性福利机构和社会组织;
3、按照捐赠者意愿所实施的慈善项目;
4、本会宣传、工作和表彰经费。
第六条 资金分配
1、慈善资金视上年度慈善资金使用和节余情况,实行年度预算。
2、本会每年从社会募集的资金总额中提取不超过10%的工作经费,用于慈善总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日常行政办公支出。所产生的利息用于工作经费,节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 申请救助
(一)申请对象
1、因灾害、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本辖区城乡居民、在职人员和在我区工作的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2、因资金短缺等原因造成发展困难的公益性福利机构和社会组织。
3、因困难需给予临时救助的特殊对象。
(二)审批程序
1、申请
(1)凡符合申请慈善救助的城乡居民,由本人或家庭成员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州市西湖区慈善救助申请表》。申请时除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外,还需要根据申请类别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①申请医疗救助需提供病史及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医疗机构收费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②申请意外事故救助需提供突发性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③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与临时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事项经所辖地分会审核同意后,报区慈善总会审批。
(2)凡符合申请慈善救助的区、镇街两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外来务工者,由受助者所在单位向所辖地慈善分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分会审核同意,报区慈善总会审批;
(3)凡符合申请慈善救助的公益性福利机构和社会组织,由公益性福利机构和社会组织向所辖地慈善分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经分会审核同意,报区慈善总会审批。
2、调查、审核与审批
(1)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受理城乡居民慈善救助申请之日起,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经公示7日无异议的签字盖章后上报镇街慈善分会;
(2)镇街慈善分会在受理救助申请时,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救助意见,报区慈善总会;
(3)区慈善总会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确定救助标准后反馈镇街慈善分会实施救助。
第八条 救助标准
(一)生活困难救助
因自然灾害、火灾及突发性事故,造成人体伤残或财产严重损失,给家庭生活带来严重困难的,一次性救助2000元—10000元。
(二)医疗困难救助
1、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经市、区相关机构实施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家庭按困难类型给予医疗救助。具体如下:
(1)市级困难家庭。因患癌症、白血病、肾衰竭等医疗机构认定的重大疾病的,医药费自负和自理部分1万元以上的,按40%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患其他疾病的,医药费自负和自理部分2万元以上的,按40%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2)区级困难家庭。医药费自负和自理部分2万元以上的,按35%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其他困难家庭。经各类救助后,医药费自负部分2万元以上的,按35%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对享受一年以上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因生活困难,难以支付个人住院费用而不能进行医疗救治的,凭医院住院通知书予以一次性医前救助2000元。
(三)求学资助
对未享受杭州市“春风助学”政策的区级困难家庭子女,接受高中段(含职高、普通中专、技工学校)教育的,每生每学年助学1500元;接受全日制大学(含大专)教育的,每生每学年助学3000元。
(四)公益性福利机构和社会组织资助
根据当年慈善资金收支情况,确定资助金额。
(五)定向或专项捐款资助
按捐赠者的意愿实施资助。
第九条 救助款发放
救助款由区慈善总会以转账结算方式划拨到各镇街慈善分会账户,由镇街慈善分会及时发放到位。镇街慈善分会应定期向区慈善总会进行财务结报。
第十条 资金审批
1、由本会秘书处在每年十一月底前编制次年的慈善资金年度预算,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
2、30万元以上的大型慈善项目的资助支出,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或以通讯、信函形式向常务理事征求意见,通过后由会长审批。
3、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慈善项目支出,需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或以通讯、信函形式向副会长征求意见,通过后由会长审批。
4、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慈善项目支出,由会长审批,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审批。
5、3万元以下的慈善项目支出及日常办公经费开支由秘书长根据预算安排审批使用。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1、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配备有从业资质的会计人员,开设专门银行账户,按国家有关法规管理资金账务。
2、资金保值增值的主要途径:
(1)存入银行获取利息;
(2)购买国家债券获取利息;
(3)委托合法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机构增值;
(4)其他合法增值途径。
3、资金的募集使用,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查,并定期上报资金收支情况。
4、定期向社会公布慈善资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
2、本办法解释权属理事会。本办法修改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