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我区针对市、区帮扶救助政策下部分纳入救助范围内、但在现有政策救助后仍相对贫困或由于致困的特殊性无法纳入救助范围的家庭,启动实施了“零贫困工程”。实施五年来,较好保障了贫困家庭实际生活。为进一步深化“零贫困工程”,规范运作机制,根据实施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家庭,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杭州市低保标准且无其他救助途径而申请的救助。
二、救助原则
1.一户一策原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出现什么困难解决什么困难”原则,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制定“一户一策”的个性化救助举措,突出救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实时高效原则。建立发现机制、帮扶机制、解决机制,使各个环节联动呼应,努力做到“出现一个,发现一个;发现一个,帮扶一个;帮扶一个,解决一个”,保证救助工作的实时、高效。
3.社会参与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形式、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或实物),努力培育社会公众的慈善意识,积极营造慈善救助的社会氛围。
三、救助标准
实施救助后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杭州市低保标准。
四、运作机制
区政府成立推进“零贫困工程”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程开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工作有序推进;
区民政局负责对具体工作的检查落实与考核;
区慈善总会负责救助;
区帮扶救助中心负责对救助标准的审核;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汇总、梳理本街道贫困家庭的基本情况。负责对社区申报的救助对象的初审,会同社区制订救助方案,并将《上城区“零贫困工程”救助报批表》上报;重大问题,提交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和城建局、区残联、区总工会等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家庭收入与支出的核定
(一)家庭收入的核定
1.家庭收入:指家庭申请前12个月内,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
2.各类收入的核定计算:
(1)赡养、抚养、扶养(下简称“供养”)费用。被供养人不与供养人共同生活的,其供养费计算方法:有法律文书(协议)的,从其规定;无法律文书(协议)或法律文书(协议)规定的数额明显偏低的,按供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
供养人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数×杭州市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供养的人数。按支付水平计算得出的金额,应列入被供养人的家庭收入。
(2)单位在职人员按单位实际支付的薪酬(含工资、薪金、业绩提成、津贴、奖金、加班费、福利金等)。
(3)享受各类生活困难补助或生活补贴待遇的人员,按实际享受的补助或补贴金额计算。
(4)其他情形的收入可参照《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杭政函[2010]249号)第二条第(四)项“收入核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家庭支出的核定
家庭支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凡有下列情形的支出,可核定为家庭支出。
1.医疗费:
市级持证(低保、残保、市困)救助对象个人承担的经医保机构医疗救助、报销(其中住院须经市级临时救助)后的剩余自负、自理部分医疗费。
其他困难对象个人承担的在医保定点医院产生的自负、自理部分医疗费,其中符合医疗救助、报销或市级临时救助条件的,须先经由医疗救助、报销或市级临时救助。
未载明自负和自理部分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须经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并出具医疗费用核定证明。
上述对象中,凡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须先向街道退管部门申请困难补助;在职人员(包括其无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的直系家属),须先向单位申请报销(补助),并提供单位报销(补助)情况证明;
2.家庭成员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或高中段(含)以下公办学校(幼儿园)的学费。其中全日制普通高校学费低于1万元的按实计算,高于1万元(含)的按1万元计算,高中段以下公办学校(幼儿园)学费按实计算;
3.失业人员按最低缴费标准按月自行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金;
4.家庭支付能力以上部分的供养费用。家庭支付能力计算方式同上;
5.经区民政局认定的其他特殊支出。
六、救助程序
(一)申请对象应以户主为申请人,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申请单位,向居住地所属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籍原件、复印件;
2.房产证或房卡原件、复印件;
3.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入证明;
4.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家庭支出证明;
5.劳动年龄内无固定收入或无劳动能力人员,应提供相应的职业状况或身体状况有关证明;
6.离异人员应提供法定离婚协议或判决(调解)书;
7.其他必须的有关证明。
(二)对提出申请的对象,社区应及时针对其反映的困难情况展开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将初步救助方案和有关材料上报街道。
(三)街道对申请资格和申报材料的有效性与完备性进行审核,提出救助方案,上报区慈善总会。
七、资金募集机制
由区慈善总会总体负责资金的募集与管理。采取社会力量为主、政府托底救助的资金募集与运作机制。通过开展爱心银行、定向捐助、爱心箱募集、慈善晚会、慈善拍卖会、慈善捐助等各项工作,多渠道募集社会资金。区政府筹措专项资金作为托底救助经费。资金使用、审批依据现慈善总会管理办法执行,按章程规定予以支出。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中与原《意见》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