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区困难家庭的帮扶救助力度,扩大再就业政策的覆盖面和扶持保障力度,根据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上政〔2008〕10号)文件精神,决定对上城区困难家庭失业人员参加个体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补贴:
1、具有上城区城镇居民户口并居住在本区,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人员。
2、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杭州市上城区慈善总会救助卡》。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未满15年(含视作缴费年限)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满20年。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上城区困难家庭失业人员,对其个体缴纳社会保险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10年(含)以上且未满15年的,按当年杭州市个人缴费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最低基数的70%-80%给予补贴。补贴比例为: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低保)家庭救助证》的,补贴比例为80% ;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补贴比例为70%;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上城区慈善总会救助卡》的,补贴比例为60%。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5年(含)以上且未满10年的,按当年杭州市个人缴费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最低基数的45%-55%给予补贴。补贴比例为: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低保)家庭救助证》的,补贴比例为55%;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补贴比例为50%;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上城区慈善总会救助卡》的,补贴比例为45%。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满5年的,按当年杭州市个人缴费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最低基数的25%-35%给予补贴。补贴比例为: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低保)家庭救助证》的,补贴比例为35%;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补贴比例为30%;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上城区慈善总会救助卡》的,补贴比例为25%。
三、资金来源
从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和区慈善总会募集资金中列支。
四、办理程序
按照先申请,缴费后申领补贴,直接补给个人的办法执行。
1、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持户口簿、身份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提出申请,填写《上城区困难家庭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上述证明资料的复印件。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根据其《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杭州市上城区慈善总会救助卡》的有效时间确定。
2、资格审核。社区和街道工作人员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由社区劳动保障室进行初审及登记,并上报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审核。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审核合格后,做好相关的登记记录,并按月上报区就业管理服务处进行备案。
3、补贴申领
申请期限到期后次月1-15日,凭本市银行提供的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医疗保险金扣款清单,向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申领,并填写《上城区困难家庭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
4、补贴核拨
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将相关材料于当月25日前报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审核无误后,在次月5日前将补贴费下拨到各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在资金到帐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补贴,并做好相关领取记录。领取社会保险补贴必须由申请人本人签字,不得代领。
五、补充说明
1、社会保险缴费最低基数以杭州市社会保险局当年公布的数据为准。
2、已经享受杭州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3、已经享受上城区无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4、已经被用人单位招用,或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或在公益性岗位、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就业的,不享受此项政策。
5、提出申请后未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享受相关社保补贴;中断缴费的,按实际交费月数核定并发放补贴。
6、符合本办法补贴条件的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仍未满15年(含视作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未满20年的,可继续享受此项政策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届时,对基本医疗保险未缴满20年的一次性补足部分,给予100%补贴。
7、区慈善总会在募集资金中确定一定数额按年度拨入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账户,专门用于本区困难家庭失业人员参加个体社会保险的补贴。
六、工作要求
社会保险补贴的申办程序,全部纳入区“一站式”审批服务平台,做到公开受理,接收监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补贴相关审批与执行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监管;各街道、社区负责补贴政策宣传及申报、审核工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及各街道要落实责任,密切协作,科学操作,加强管理,防止应领未领或虚报冒领等情况的发生,确保区政府此项“民心”工程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及时汇总区民政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所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同区民政局及相关街道负责调查、处理。
七、本办法由上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