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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城区进一步深化困难群体“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31日 浏览量:631 次
  2008年,我区针对城市有机更新和重点工程推进过程中,部分困难家庭在家居条件改善中存在的一些困难,推出了困难群体“安居工程”,较好地改善了部分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为进一步深化完善困难群体“安居工程”,规范运作机制,完善救助内容,现根据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持有上城区民政局核发的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和《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低收入家庭,因自住房居住条件差且无能力进行基本装修或无力购置基本生活必需用品,申请改善居住条件的专项救助,适用于本办法。
  “自住房”指家庭现用于自住的自有住房,含自有私房和各类实物保障房,不含租赁私房和单位自管房。
  “基本生活必需用品”指家庭维持日常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基本家具和家电,包括餐用桌椅、床、衣柜、炊具、彩电和电冰箱。家庭有卧床不起的重症病人,范围可扩大到洗衣机、热水器、微波炉。
  二、救助措施和标准
  依据救助范围,按照救助需求与政府财力可能原则,确定救助措施与标准。
  1.修缮、基础装修。对家庭现居住的陈旧房屋基本功能不完善、无基础装修的,按规定程序确认批准后,原则上由家庭在规定标准内自行落实修缮或基础装修,经审查验收后,给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元标准的修缮和基础装修补助(回迁安置房的扩面部分面积不列入救助范围)。
  2.添置基本生活必需用品。对家庭缺乏基本生活必需用品的,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按 “缺什么补什么”原则,经调查、确认和批准后,所缺基本生活必需用品由家庭自行选购。经审查验收后,按核定价格(另单独制定)给予每户不高于5000元的购置基本生活必需用品补助。
  三、操作方法
  困难家庭“安居工程”由区民政局牵头,各街道实施,社区配合。原则上每年集中安排两次,即每年的3月和9月。申办审批程序,全部纳入区“一站式”审批服务平台操作,做到公开受理,接受监督。
  1.提交申请。申请“安居工程”的家庭应当由户主为申请人,向救助证所属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其中与非持证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残保对象,应以家庭为单位按《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杭政函〔2010〕249号)先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取得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后,由残保对象本人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安居工程”救助。
  2.入户调查。社区对提出“安居工程”申请的困难家庭,应逐一上门调查核实,确认其现居住条件和所缺基本生活必需用品。
  3.证明材料。申请家庭除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外,还应提供下列证件证明:
  (1)有效期内救助证复印件;
  (2)房卡或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3)修缮住房或购置基本生活必需用品的有效票据原件和复印件;
  (4)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4.申请受理。社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初审验证后,确认该家庭符合救助条件的,将入户调查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街道审核。
  5.审核公示。各街道通过审核后,对符合困难家庭“安居工程”救助条件的,按要求填写《持证家庭居住困难情况报批表》,将拟享受的对象、标准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区民政局负责审批。对不符合困难家庭“安居工程”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审批发放。区民政局对上报材料审核批准后,通过社会化发放,将“安居工程”救助金一次性打入救助对象的个人账户。
  四、经费保障
  困难家庭,所需经费在区慈善总会账户中按章程规定列支;残疾人家庭,所需经费在残疾人保障金中列支。
  五、工作职责
  1.区民政局、区残联、各街道和社区要高度重视,专人负责。要深入群众,做好上门调查和政策宣传,严把困难对象准入关。
  2.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工作绩效、资金保障、资金管理使用等相关工作。
  3.区民政局负责汇总相关职能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对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好调查处理和解释工作。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区民政局、区残联负责解释。实施办法中与原《意见》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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