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分类救助机制,进一步做好因学致困家庭的“春风行动”助学援助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原江干区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因子女就读高校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申请原江干区“春风行动”助学援助。
已领取《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和《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低保和困难家庭、残保对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春风行动”助学援助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籍在原江干区并在杭州市居住一年以上;
(二)子女在全日制高校就读专科、本科学业(含成人教育)或自费就读硕士研究生学业(不含在职就读);
(三)家庭年收入(申请当月前12个月)减去子女学费(每生每学年按6000元计算,不足6000元的按实计算)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杭州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2倍(含)之间。
第四条 申请“春风行动”助学援助,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以家庭为申请单位,向户籍地社区(村)工会提出申请。社区(村)工会负责受理并会同帮扶救助服务站进行初审,街道(镇)总工会会同帮扶救助服务站负责审核,区春风行动办公室负责审批和监管,并具体实施助学援助对象的媒体公示和助学援助金的发放工作。
第五条 申请“春风行动”助学援助应提供下列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
(一)学生证(新生提供高校录取通知书);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家庭财产(包括住房、金融财产等)证明;
(五)就读高校开具的学费收据;
(六)其它必需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区“春风行动”助学援助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审批和助学援助金领取等工作程序,以及对申请人家庭人口、家庭收入的核定计算,按照杭州市春风行动办公室制定的《〈杭州市“春风行动”助学援助管理办法〉实施说明》执行。
第七条 区“春风行动”助学援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今后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区“春风行动”助学援助所需资金,从区“春风行动”募集资金中列支,接受审计机关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九条 “春风行动”助学援助每学年申请一次,受理申请时间: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新生可延迟至9月15日。
第十条 对批准享受原江干区“春风行动”助学援助待遇的家庭,由原江干区春风行动办公室发给统一印制的《原江干区“春风行动”助学援助证》,有效期为12个月,期满后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春风行动”助学援助的,由区春风行动办公室取消其助学援助资格,注销助学援助证,并责令其退交已领取的助学援助金。如未按规定退交的,其今后所提出的“春风行动”助学援助及其他困难救助申请均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原江干区春风行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