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低保边缘及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发〔2009〕1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临安市低保边缘及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三十日
临安市低保边缘及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规范临时救助行为,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根据《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和《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困难群众帮扶救助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制度是指对家庭生活水平在低保标准120%以内的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和因遭遇重特大疾病、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火灾、雷击等临时性、突发性重特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的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临时救助的对象
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对象:
(一)家庭生活水平在低保标准120%以内的城乡低保边缘困难家庭;
(二)因患重特大疾病,经各类报销(含保险理赔)、医疗救助后,年自负医疗费用3万元以上,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三)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各类保险理赔和救助后,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家庭;
(四)因火灾、雷击等突发性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经各类保险理赔和救助后,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家庭;
(五)因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经各类保险理赔和救助后,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家庭;
(六)因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经各类保险理赔和救助后,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经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需要救助的困难家庭。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违法犯罪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不自食其力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三)已得到或列入其它专项赔偿、救助,已解决基本生活的;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未依法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有将救助金用作不合法用途的行为的;
(六)有恶意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救助的;
第六条 临时救助的时间与标准
(一)救助时间
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原则上只救助一次。
(二)救助标准
1、对低保标准120%的边缘困难家庭中的一人户每年救助1000元;二人户每年救助1200元;三人(及以上)户每年救助1400元。
2、对因患重特大疾病、因遭遇火灾(雷击)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因遭遇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因遭遇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因遭遇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给予每户一次性临时救助1000元——10000元。
3、对遭遇重特大自然灾害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按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救助。
第七条 临时救助职能部门及工作职责
(一)市民政局负责困难职工和困难残疾人以外的低保边缘及其他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工作。
(二)市总工会负责做好困难职工的临时救助工作。
(三)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困难残疾人的临时救助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临时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划拨,并负责对资金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五)市审计局负责做好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低保标准120%以内以及遭遇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困难原因调查、审核、上报等工作。同时要制定相应的临时救助措施,并安排一定资金,负责做好辖区内低保标准120%——160%的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工作。
第八条 临时救助的程序
(一)申请。城乡困难群众必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同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单位证明及收入证明;
2、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鉴定和证明材料;
3、各类报销、救助、保险和理赔证明;
4、市政府临时救助相关职能部门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调查审核。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村(社区)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完成调查、评议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将相关材料提交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进行审核,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无异议的,填写《临安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表》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市民政局在接到乡(镇)、街道报送的临时救助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以及资金发放。
(四)资金发放。
1、对低保标准120%以内的边缘困难家庭的救助资金,原则上在每年12月定期发放;
2、对因重特大疾病和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采取即时救助的办法,随时审批、随时发放。
3、临时救助资金全部采用社会化形式发放。
第九条 资金来源
临时救助资金由财政专项资金、春风行动募集资金、慈善捐赠资金、残疾人保障资金等组成,并按照原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渠道不变。市财政局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元的标准,将民政救助对象的救助资金划入市民政局。
第十条 救助对象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由市政府各救助职能部门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并上缴市财政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从事临时救助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临时救助的调查、审核等工作中,有意歪曲或隐瞒事实真相,或者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接受群众监督的;
(二)侵占、贪污、挪用临时救助资金或者因失职造成临时救助资金流失的;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10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