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制度,及时解决我区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358号)、《杭州市临时救助办法》(杭政函〔2017〕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其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临安区户籍人口、困难发生在本区的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和流动人口、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本区且困难发生在本区的外籍人员。
二、救助原则
(一)应救尽救。确保求助有门,使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都能按规定得到相应救助。
(二)及时救助。坚持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发挥救急难作用,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摆脱临时困境。
(三)适度救助。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推行适度救助,着力解决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四)公开公正。救助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三、救助条件
(一)凡符合以下救助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1.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溺亡等意外事故,或者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经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流浪乞讨救助的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2.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3.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救助措施和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措施。
(一)对发放临时救助金的,可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分层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急难型”救助对象。对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或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一次性给予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1)对因遭受火灾意外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但住房损坏后能修复的家庭,一次性给予每户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救助;对住房损坏后无法修复、需重建的家庭,一次性给予每户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以下的救助。
(2)对因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伤害,造成人员重伤的家庭,一次性给予每户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救助;造成人员死亡的家庭,一次性给予每户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以下的救助。
2.“支出型”救助对象。在一个申请年度内,对因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家庭或个人,按下列标准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1)对持有效期内国家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儿童福利证》的持证救助对象,其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合规医疗费用,经正常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的自负、自理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2)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临安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临安区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救助证》的持证救助对象,其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合规医疗费用,经正常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的自负、自理超出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
(3)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临安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持证救助对象,其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合规医疗费用,经正常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的自负、自理超出2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40%比例给予救助。
(4)对非持证的其他家庭,因患重特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浙江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收入与财产核查后困难情况属实的,其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合规医疗费用,经正常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的自负、自理超出3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2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8000元(含)。
3.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确定相应的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含)。
(二)对因火灾等情形导致家庭或个人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可根据需要,由户籍地镇(街道)协调,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对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予以及时转介。
五、救助申请程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网上申报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困难家庭或个人开展申请。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紧急情况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临时救助,应说明致困原因,按规定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规定补齐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市民卡等,对因不可抗力无法提供身份证明的,可通过便捷方法对其身份进行核实;
(2)《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申报)表》;
(3)因医疗费用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或经人力社保部门中心报销、救助后的结算单据;
(4)因火灾、交通事故等导致生活困难提出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公安消防、交警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和事故责任认定、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证明材料;
(5)与临时救助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村(居)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求助线索后,应及时核实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二)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后的4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示7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通过“浙江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报区民政局审批,审批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紧急程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应急准备金制度,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救急难”工作要求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报告区民政局。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六、救助工作机制
(一)政府统筹机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窗口,优化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必需的基层工作力量,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基层临时救助能力建设。
(二)部门协作机制。
区民政局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筹措管理工作。区卫生计生、教育、司法行政、公安、住建、人力社保、总工会、残联等单位和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救助。
(三)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在救助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资金保障机制。
临时救助资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相应的临时救助应急资金预算。
(五)监督追责机制。
1.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区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临时救助工作专项检查。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2.临时救助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追回冒领资金。
3.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由区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低保边缘及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9〕1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