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办〔2009〕125号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的若干规定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级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全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确保城乡低保工作规范高效、公正公平、廉洁透明、规范运行。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和《桐庐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桐政发〔2007〕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职责
城乡低保管理、审批工作实行乡镇(街道、库管委)、村(社区)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工作制,乡镇(街道、库管委)和村(社区)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一)县民政局是全县城乡低保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职能是:
1、负责指导、监督全县低保工作和对乡镇(街道、库管委)低保对象的管理、审核和审批工作。
2、每半年组织相关部门对低保工作进行抽查一次。
(二)乡镇(街道、库管委)负责本辖区低保工作的指导、监督及低保对象的审核、管理工作。具体职能是:
1、对低保申请人、来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和调查核实的责任。
2、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验并确认有效和完备后,由申请人填写《桐庐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根据申请人提供家庭实际情况,由乡镇(街道、库管委)民政助理员进行调查核实后,负责填写《桐庐县城乡低保申请评议表》,并委托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村(自然村)、社区内公示申请人家庭的基本情况,征求群众意见。公示结束后,对有反映的进行重新核实。对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库管委)班子集体审核确定,由分管领导签署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3、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家庭,执行“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告知”制度,由乡镇(街道、库管委)民政助理员上门向低保户说明不符合低保条件和取消的原因后,在送达《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告知书》上签署低保户主姓名。
4、对低保对象基本情况、家庭人口、收入情况等每年进行一次分类核查并做好验证记录。准确录入、变更低保家庭基本信息,建立健全低保对象和本辖区内困难家庭档案信息库,做好动态管理工作。
5、积极宣传低保政策,使困难群众全面了解低保方面的各项救助内容,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及时掌握低保家庭的思想动态和对低保工作的意见,并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三)村(社区)委会受乡镇(街道、库管委)委托,承担本辖区城乡低保工作的审查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职能是:
l、对低保申请对象的实际困难进行调查核实,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在《桐庐县城乡低保申请评议表》“村(社区)民主评议意见”栏内签署至少5名以上村民代表的意见,并按规定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在申请对象所在的村(社区)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2、每半年对低保家庭的基本情况及保障人口、保障标准进行张榜公示一次,建立低保档案。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入户走访,准确掌握本辖区每一户低保家庭的生活变化情况,落实动态管理制度。组织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开展公益活动,对不履行应尽义务的低保对象要及时向乡镇(街道、库管委)民政办公室汇报并备案。
3、做好低保对象和困难群众的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原始材料完好无损。
二、责任追究
低保工作纳入乡镇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经群众举报查实或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接待低保对象、群众来访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政策解释不准确,工作质量低,造成举报上访,给低保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由县民政局或报县效能办给予通报批评。
(二)乡镇(街道、库管委)在申请、审核、审批低保对象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布不到位;把关不严,出现人情保、关系保等;不再符合低保条件仍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不及时上报取消;弄虚作假,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低保金的。经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查实,县民政部门立即取消低保待遇,乡镇(街道、库管委)负责追回已领取的低保金,县财政部门年终结算时从乡镇(街道、库管委)财政中按已领取低保金总数5倍扣回,并在县目标责任制中扣分,情节严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立案查处,并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三)救助行为不规范、救助金未按规定发放、验证不及时、动态管理不到位,导致“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保障机制不能落实的,在县目标责任制考核中扣分。
(四)滥用职权、故意设定门槛,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不受理或拒不签署意见,刁难低保申请人的,经查实给予相应的效能处理。
(五)党员干部、村(社区)干部在低保申请过程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经查实后,负责追回已发放的低保救助金,追不回的由责任人自负;同时,对党员干部按党纪处理,村干部建议村民代表委员会给予罢免(社区干部按同等标准处理)。
(六)对贪污、挪用、拖欠发放低保金的,经查实,责令相关责任单位及时补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本规定适用于县、乡镇(街道、库管委)、村(社区)低保工作业务审查、审核、审批和行使管理权的组织及相关工作人员。其他民政社会救助工作的责任追究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中共桐庐县委办公室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