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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临时救助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31日 浏览量:535 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制度,及时有效地解决我县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浙政发〔2015〕3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7〕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二、救助原则
  (一)应救尽救。确保求助有门,使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都能按规定得到相应救助。
  (二)及时救助。坚持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发挥救急难作用,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摆脱临时困境。
  (三)适度救助。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推行适度救助,着力解决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四)公开公正。救助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三、救助条件
  (一)在一个申请年度内(申请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具有桐庐县常住户籍的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活困难家庭或个人,可申请一次性临时救助: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溺亡等意外事故,或者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根据实际情况经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2.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3.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4.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救助标准
  对发放临时救助金的,可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对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或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二)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
  1.因病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社会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不包括自费费用)超过5000元(含),给予救助1000元;超过1万元(含),给予救助2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万元,增加救助1000元,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特殊情况最高可达20000元。
  2.因病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社会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不包括自费费用)超过1万元(含),给予救助1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万元,增加救助1000元,最高不超过8000元。
  3.因患危重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对象,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社会医疗救助等多项救助后,自负医疗费2万元(不包括自费费用)以上且超出家庭年总收入的,给予救助1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万元,增加救助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毁且无其它住房、必须重建的农村家庭,给予3000至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对房屋损坏较严重需进行维修的,给予2000元(含)以下的一次性救助。
  (四)因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造成家庭成员死亡,且死亡人员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者,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定,按死亡(失踪)人数每人给予5000元救助。
  (五)经认定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人员,视具体情况确定救助标准。
  五、救助申请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网上申报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困难家庭或个人开展申请。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紧急情况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临时救助,应说明致困原因,按规定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规定补齐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2)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
  (3)致困原因证明。
  2.主动发现受理。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求助线索后,应及时核实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二)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后的4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示7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通过“浙江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报县民政局审批,审批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审核审批期限可适当延长;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紧急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应急准备金制度,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救急难”工作要求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报告县民政局。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六、救助工作机制
  (一)政府统筹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窗口,优化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必需的基层工作力量,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基层临时救助能力建设。
  (二)部门协作机制。县民政局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协调全县临时救助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管理工作。县卫计、教育、司法、公安、住建、人社、总工会、残联等单位和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
  (三)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在救助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资金保障机制。临时救助资金按上年度全县常住人口人均4元的标准筹集,原则上由县财政和县慈善总会各承担50%,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兜底保障,今后随社会经济发展逐年提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相应的临时救助应急资金预算。  
  (五)监督追责机制。
  1、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县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临时救助工作专项检查。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2、临时救助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追回冒领资金。
  3、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由县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桐庐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桐政办〔2013〕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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