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的证书管理,实行有效的内部控制,防范潜在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本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信用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的正副本以及其他相关证书。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挂在基金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基金会办公室专人妥善保管。
第四条 对外使用基金会证书,须经秘书长同意,并《证书使用登记簿》上签字后,方可外出使用,并按要求及时归还。
第五条 基金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印章。
第六条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基金会证书。
第七条 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所有。
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
200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