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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2日 浏览量:1245 次
  为促进和规范本基金会财务管理,严肃财务纪律,根据《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财政政策及从本基金会的实际出发,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人员工作制度
  (一)、会计人员职责:
  1、熟悉掌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本协会章程和有关财经法规等。严把收费关、救助标准和费用开支范围,保证专款专用(救助、救灾、慰问款项)。 
  2、熟识基金会业务,编制并严格执行预算,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
  3、建立和完善会计核算总账、明细账等相关账册。及时制作记账凭证、登账,定期对账(包括核对现金实有数,存款日记账与收付凭证核对做到账证相符、与存款总账做到账账相符、与对账单核对做到账实相符),按时制作报表,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稽核日常货币收支业务的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业务内容是否合规,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报销手续、相关单证是否齐全等。
  5、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协助资产保管员定期做好财产清查和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
  6、做好维护财经纪律的宣传工作。负责对出纳及其他有关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
  7、对主办方、民政等部门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要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8、管好单位法人代表印签。
  9、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和入档。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并按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做好归档工作。
  (二)、出纳人员职责:
  1、遵守现金管理(支付范围、起点)和银行结算制度(《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管理现金库存,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备用金5000元),不得以“白条”冲现金,更不能挪用和坐支现金。收入现金必须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的必须采取妥善的保存办法,保证资金的安全。           
  3、不得使用大量现金购置物品,一般在1000元以上的物品使用转帐支票购买。   
  4、保管财务专用印章、空白票据和支票,并按规定手序办理票据领用和核销,同时指导窗口按相关规定开具票据。
  5.及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做好与银行的对账工作,确保账款相符,定期“编制现金及银行存款收支报告”。
  6、复核收付原始凭证是否表明用途,有无领导审批签字、会计审核,是否符合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规定,无误后才能将款项收付。
  二、费用报销制度
  1、日常费用开支,须经秘书长批准,并与财务人员联系。大笔金额的费用坚持集体讨论制原则。
  2、坚持财务“一支笔”审批,费用报销由理事长负责报销审批。
  3、凡需报销的凭单,必须有用途,经办人签字,会计审核,领导审批,方可报销。
  4、各项开支标准,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5、支票领用,必须分别经由会计、出纳盖章,支票印鉴必须会计、出纳分别管理,不得交给非财务人员或会计(出纳)一人保管。
  三、财产管理制度
  (一)、财产管理范围:
  1、凡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为固定资产。
  2、对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财产购置:
  1、购置财产须经理事会审议。
  2、购置财产物资应有两人以上,并需货比三家,保证质量。
  3、购置财产须由保管员验收,并及时入账。
  (三)、财产管理要求:
  1、会计应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2、固定资产保管员,对财产进行登记保管,每年至少一次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3、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保管谁保养的原则,财产处置坚持物尽其用。财产报废报损,必须填制“工会资产处置申报表”,经财务分管领导审批,保管员和使用人签字后方可处置。
  4、工作人员调动应办理财产清退移交手续。
  四、票据管理制度
  1、加强银行票据管理,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符合规定。设专人对接市财政领取各类票据,负责空白票据的管理和票据登记簿的记录工作。
  2、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必须与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分开保管。
  3、开具票据时若发生错误,应加盖作废章,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作为票据给原始凭证。
  五、会计核算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以及会计核算。
  六、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货币收付业务的管理和核算。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第四条 货币资金必须集中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所有货币资金收支都必须纳入财务部统一核算。其他任何部门未经财务部授权或委托,不得擅自办理收付业务和开具各种捐款收入、支出等票据,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五条 财务部是货币资金收支信息集中、反馈的职能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凡涉及货币资金的收支信息,必须及时反馈到财务部。对外签署的涉及款项收付的合同或协议,应向财务部提交一份原件或者复印件,以便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办理相关收、付手续。无合同、协议的(或无有效合同、协议),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
  (二)、现金的管理
  第六条 现金又称库存现金,财务部出纳岗人员负责库存现金的保管,库存现金必须做到账面余额和库存现金相等。
  第七条 财务部出纳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几项规定:
  (一)不得以收抵支、坐支现金;
  (二)不得超过开户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超限额的部分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三)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写明现金用途,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方可提取现金;
  (四)大额现金存、取款业务须双人经手。需外出存、取现金时,必须严格执行派员护送规定。即:贰万元及以上的现金存、取送必须两人同行。
  (五)不准用不符合要求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准用银行账户代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储蓄所存入公款,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六)交款人向财务交纳现金,会计人员开具收款收据并注明缴款事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收据清点现金入库。制证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收款收据的记账联和现金缴款单及其他有关资料及时编制现金收款凭证并签章。
  第八条 现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包括讲课费、稿费、咨询费及其他各项劳务报酬;
  (二)支付各种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出;
  (三)向不用银行结算的个人或单位支付款项;
  (四)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五)人民银行规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第九条 出纳人员应当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当向财务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 为保证现金库存账、款相符,会计记账岗人员每周一次对盘点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月末终了,确保现金与账面相符后方可结账出表。
  第十一条 财会主管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二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现金日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出现现金长短款情况时,财务部应及时查明原因,形成书面的长短款报告提交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按照国家及单位有关会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三)、银行存款和账户的管理
  第十二条 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通知(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存款。
  第十三条 银行账户的开立,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相关部门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银行账户的设立数量。未经理事长审核批准,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财务部设专人管理银行账户,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出租、出借银行存款账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更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第十五条 空白支票由出纳人员保管。签发支票必须凭审签手续齐全、审核无误的原始单据或请款单作为依据。签发支票,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办理;支票有效图章,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管;签发时,分管图章的人员要同时盖章,才能作为银行付款有效凭证(支票)。严禁在空白支票上预先盖上印鉴。填写错误的作废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并保存。发生支票遗失,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在挂失前已造成损失的,应由丢失支票人负责。
  第十六条 每一季度与银行对帐,银行对账单必须由开户银行提供并加盖开户银行结算章,不得以复印件代替。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必须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属于记账错误的,应及时调整;属于未达账项造成的,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十七条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逐笔列出未达账项的时间、金额,查明未到原因,及时清理。经过调节后,单位与银行双方账户的存款余额必须相符。如果出现差错,必须通过查阅凭证,查明原因,及时更正。
  第十八条 财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账单进行抽查,对支票和印鉴的保管进行检查,以确保银行存款的安全完整,每月不得少于二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工资、奖金应委托金融机构代发,必须由金融机构出具加盖银行结算章的代发清单,作为支付工资奖金的付款凭证的附件。
  (四)、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十条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货币资金。其种类有支付宝、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和保函押金等。
  第二十一条 其他货币资金必须分类建立明细账,以反映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加、减少、结存情况。其使用情况应经常进行清理。
  七、项目收支管理办法
  (一)、收入管理
  第一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二条 项目全部收入,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二)、支出管理
  第三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四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八、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基金会自有货币资金中的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二条 基金会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三条 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第四条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而且应对投资对象进行项目收集与筛选,涵盖业务、财务、法律和风险控制的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尽职调查报告和风险控制报告。
  第五条 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受托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和稳定投资业绩,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或严重违约行为。
  基金会应当与投资管理机构签订委托财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财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违约责任以及解除合同的情形等内容作出规定,并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投资二级市场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担保、抵押、质押;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基金会按投资当年年初净资产数量作为总投资资产,开展各类投资时,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用于购买银行存款,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超过净资产的80%;
  (二)用于购买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的资金不超过净资产的30%;
  (三)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资金不超过净资产的20%;
  (四)投资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资产以及委托单个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管理的资产除满足上述三项配置条件外,同一时期投资于同一项目、投资或委托同一单位的资产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净资产的30%;
  (五)各类投资资产配资要保证基金会资金的流动性需求,在满足大类资产配置的前提下,采用分散投资,错期配置的投资策略,降低流动性风险,分散系统风险;
  (六)如国家政策或金融市场变化对上述条件产生影响,或确需改变投资比例的,需经基金会理事会决策。
  九、财务报告编制与财务分析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规范组织的财务报告编制,保证组织的经营状况能够通过财务报告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所指的财务报告指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
  第二条 会计制度
  组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
  第三条 会计年度
  组织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条 结账日
  财务的结账日为每月最后一天。
  第五条 报告提交日
  1.组织整体的财务报告
  财务部于每年1月31日之前提交上年的财务报告。
  2.项目财务报告
  财务部于项目结束后两周之内完成项目财务报告。项目财务报告的提交时间可视捐赠方的要求进行调整。
  第六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把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七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状况,资金运用状况,成本(费用)状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状况等。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准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供应科学、牢靠的依据。
  第八条 财务管理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整改,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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