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公益项目,是指按照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条 公益项目的开展,确保合法、合规,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要实现预期目标,要发挥相关各方的作用,并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益项目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基金会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严禁从公益项目管理运作中获取经济利益。
第五条 本办法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六条 公益项目发起设立分三种情况:
(一)由基金会自主发起设立。基金会可依法依规,设立多种形式的公益项目。
(二)由捐赠方发起设立。由捐赠方自愿、无偿、依法依规捐赠,针对特定事项、特定地点、特定人员捐赠设立公益项目。
(三)基金会与捐赠方共同发起设立的公益项目。
第七条 公益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遵循“择优支持、公正合理、激励创新”的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八条 所有公益项目均需经过基金会秘书长及理事会审议,理事长批准,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九条 实行公益项目责任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十条 公益项目实施,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项目负责人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等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产流转按计划执行、项目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一条 公益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应严格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禁徇私舞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捐赠方、基金会、受益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 确定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定期向基金会秘书处及理事会汇报项目阶段性实施进展及目标完成情况,由基金会秘书长、理事长等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评估项目执行的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如有违反协议事项,基金会有权依照协议有关纠纷解决条款终止或解除协议。
第十五条 项目结束阶段,经终结检查评估后,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
第十六条 基金会可根据公益项目需要和捐赠方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对公益项目资产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审计和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按公益项目明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项目资产。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和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根据捐赠协议、经费预算、项目进度,经财务人员、秘书长审核批准后方可拨款。
第二十条 捐赠方有权决定捐赠财物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向等,有权查询其捐赠财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有关材料,并向受益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依据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合法有序地公示有关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负责人整理收集项目实施相关文件、图片、协议等材料并存档,实行档案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
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
201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