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理事会正常行使各项职能,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定如下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本基金会由13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的资格:
本基金会属于公益事业,对基金会理事的要求,除应当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外,还必须热心公益事业,并具备优秀的道德品质。理事应当在符合下列要求的部分县区、产业工会干部、捐赠人或捐赠人代表、热心公益事业的专家或有关人士、基金会工作人员或财会人员中选出。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的财产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三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基金会党组织、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四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基金会各项活动。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二)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三)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积极向社会宣传和募集资金。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
201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