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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理事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0日 浏览量:1060 次
  为保证理事会正常行使各项职能,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定如下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本基金会由13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的资格:
  本基金会属于公益事业,对基金会理事的要求,除应当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外,还必须热心公益事业,并具备优秀的道德品质。理事应当在符合下列要求的部分县区、产业工会干部、捐赠人或捐赠人代表、热心公益事业的专家或有关人士、基金会工作人员或财会人员中选出。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的财产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三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基金会党组织、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四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基金会各项活动。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二)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三)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积极向社会宣传和募集资金。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
201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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