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活动的服务和管理等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志愿者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身心健康,遵纪守法;
3、年满18周岁,一般不超过70周岁;
4、有奉献精神,热爱慈善公益事业,热心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志愿者工作职责:
1、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基金会的安排积极参加活动;
2、接受基金会提供的与服务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3、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
4、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5、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基金会志愿者管理:
1、报名。志愿服务申请人直接向基金会报名并提供基本信息。
2、培训。基金会对志愿服务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理念和有关专业知识的业务培训。
3、登记。志愿服务申请人经培训后,自愿宣誓成为志愿者,由基金会统一登记在册。
4、志愿服务。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要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听从活动负责人的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认真完成基金会负责人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
5、分享服务。每次志愿服务结束后,志愿服务活动负责人可召集志愿者参加分享活动,畅谈交流心得体会。
6、服务记录。基金会志愿活动负责人对每次志愿服务进行记录,详细记载服务名称、日期、内容、志愿者、服务效果等信息。
7、志愿者考核。每年基金会根据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实际情况,对上一年度工作出色、取得成效的志愿者、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对志愿者的考核、激励和表彰的主要依据是志愿者的服务时数、服务态度和服务能力。
8、志愿者劝退。志愿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对其进行劝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基金会志愿活动负责人的工作安排;
(2)、不遵守纪律造成基金会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3)、利用志愿者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或非法活动;
(4)、从事志愿活动,以各种名义向服务人员收取任何费用的;
(5)、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基金会志愿活动的,视为自行退出。
第五条 基金会志愿活动实施:
1、基金会志愿活动由秘书长统筹安排,并指定一名基金会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基金会志愿活动负责人指定志愿活动方案,报秘书长批准同意后,提前5日召集志愿者召开筹备会议。
3、志愿活动结束后,由活动负责人制作志愿服务记录,并对志愿者的服务态度、服务能力和服务时数进行评估确认,同时做好活动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
201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