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基金会的日常行为,确保基金会各重大事项的合法、安全、有效地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在依法需要审批和备案的事项之外,对基金会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能带来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等。
第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审慎、稳妥地自行处理重大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涉及行政审批和备案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基金会在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同时,应主动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本基金会应报告的重大事项主要有:
(一)召开重大会议,包括召开本基金会成立大会、换届会议以及理事会等;
(二)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包括本基金会负责人发生变化、理事会成员发生变化等;
(三)开展涉外活动,包括本基金会吸收境外人士担任基金会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组织参加活动以及加入国际组织等;
(四)开展重要活动,包括参加重大投资项目、接受和使用重大捐赠及资助等;
(五)其他,包括在活动中发现重要社情动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等。
第五条 本基金会召开重大会议和开展涉外活动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及时进行报告。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书面材料应载明基金会名称、重大事项发生时间、事项具体内容等,并加盖本基金会公章。
第七条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必须向登记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八条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九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本基金会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
201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