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杭州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出台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2日 浏览量:457 次
     从11月1日起实施的《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如果该家庭成员存在拥有机动车辆,在境外自费就读,将住房空置、出租或者借与他人居住等13种情况,都不具备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资格。

    杭州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举是为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促进全市住房保障以及社会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实施。

    目前,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组成,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

    其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

    家庭财产标准按金融财产和房产分别确定。

    这包括,家庭成员人均拥有的金融财产额度上限,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

    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按3人以下(含3人)户60平方米、3人以上(不含3人)户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为上限确定(家庭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或保障性住房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0元的标准及人均建筑面积标准,增加相应的金融财产额度),其中高层、小高层自有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上限均增加10平方米。家庭已购置的非商品房,以及农转非居民家庭按政策规定安置的农居房,其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受限制。家庭成员拥有或使用的尚未办理房产继承过户登记的住房,按家庭自有住房核定。

    根据实施办法,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将不予受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

    ——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者提供不齐全的;

    ——申请当月前5年内已购买(含已签订预售合同的)商品房(含“二手房”)、或者已将住房出售的(申请人能提供有效凭据证明出售住房款全部用于家庭成员治病,以及因住房拆迁选择货币安置后购买住房的除外);

    ——已将房产赠与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的;

    ——将住房空置、出租或者借与他人居住的;

    ——因住房拆迁选择货币安置的家庭尚未购置新房的;

    ——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的;

    ——在市区范围内实际居住未满12个月,以及在户籍所在社区或现居住地社区实际居住未满6个月的;

    ——非因户籍不能迁移原因造成家庭或家庭成员人户分离的;

    ——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雇工或者无证照经营的;

    ——符合社会保险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尚未参保的;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尚未就业的;

    ——申请当月前5年内夫妻协议离婚或者民事调解离婚时,自愿放弃全部或者大部分财产权利的;

    ——家庭成员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自费就读的。

     在家庭收入认定方面,实施办法还规定,家庭成员所取得的17种货币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包括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因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高龄老年人享受的长寿保健补助金,计划生育奖励金、补助金,高温清凉补助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城乡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部分等等。

     该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常住非农户籍居民家庭。

分享
搜索
新闻速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