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临安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临政函〔2010〕50号),就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作出进一步明确。
《通知》规定,凡2010年5月1日后发生工伤且已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工伤职工的医药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80%调整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00%,对2010年5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医药费报销比例 仍按原标准执行。
《通知》明确,临安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前发生工伤(原已经有关部门确认,以下简称“老工伤”,下同)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由所在单位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缴纳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后,其按规定享受的工伤待遇可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付。从2010年1月1日起,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用的计缴标准为:一般工伤人员为每人每年475元,职业病人员每人每年2750元,按实际年龄缴至75周岁;70周岁以上的,至少缴纳5年;享受护理费和康复器具的工伤人员另需一次性缴纳1.5万元的代管费用。
在职“老工伤”人员,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列入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不收取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按正常标准收取工伤保险费和支付工伤费用。在职“老工伤”人员待到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仍需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代管费。在职“老工伤”人员列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力争在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
同时,《通知》还根据有关规定,对原执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中“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的规定也作出了调整。(凌向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