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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医保新政发布!困难群众大病保险待遇提升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24日 浏览量:42 次 来源:杭州民政
  明年1月1日起,杭州将施行新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针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群体,明确了医疗救助待遇启动时间。


  坚持成果共享

  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我市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特大城市、超大城市进一步放开放宽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的要求,新《办法》优化了下列人员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条件:

  1.非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持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

  2.非本市户籍学龄前儿童。将非本市户籍学龄前儿童的参保条件由“在本市居住、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本市职工医保且累计缴费满3年”放宽为“父母一方持有本市核发《居住证》”;

  3.非本市户籍中小学生。将非本市户籍中小学生的参保条件由“在本市中小学校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本市职工医保”放宽为“在本市中小学校就读”。

  着力减轻负担
  健全大病保险政策制度

  按照国家、省关于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有关要求,修订后的《办法》建立了对连续参保、零报销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扩大了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提高了医疗救助对象的大病保险待遇,着力减轻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同时,调整大病保险筹资结构,提高职工医保基金划转大病保险基金比例,建立大病保险风险金,强化全市大病保险基金统筹功能。

  着眼稳健运行
  建立居民医保筹资动态调整机制

  按照国家关于健全居民医保筹资机制,推动缴费与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相挂钩的要求,修订后的《办法》调整了我市2026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并自2027年起建立居民医保筹资的动态调整机制。2026年度我市居民医保(含长护险)个人缴费标准为:少儿医保340元/年,大学生医保130元/年,其他居民医保一档800元/年,二档700元/年。自2027年起,我市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挂钩,具体标准每年由市医保局会同财政局、税务局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关注特殊群体
  明确医疗救助待遇启动时间

  落实国家关于医疗救助工作的相关规定,修订后的《办法》明确持有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和一级、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自本市民政或残联部门身份认定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市医保局将会同市民政和残联部门,持续完善上述持证人员的数据共享机制,确保持证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应享尽享。

  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对困难群众看病就医需求的保障力度,本次《办法》修订提升了持证困难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对持有效期内本市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以及本市残联核发的一级、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人员,其大病保险待遇由原来的“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含)为80%,10万元至20万元(含)为85%,20万元至40万元(含)为90%,40万元以上为95%”提高为: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含)为85%,10万元至40万元(含)为90%,40万元以上为95%。

  强化基金安全
  规范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新成立用人单位职工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明确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时间不足1年或无缴费记录的,按单位成立后正常参保并连续缴纳职工医保满1年的月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计发,确保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更加公平公正。

  新《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自文件印发之日起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适用新《办法》规定的参保范围和筹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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