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发改委等7部门印发《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决定阶段性调整浙江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
9月中旬,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发布《关于2022年8月份浙江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总水平变动情况的报告》,8月份浙江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3.2%,要求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对困难群众发放价格补贴。
根据省统一部署,我市第一时间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测算困难群众价格补贴发放标准,按每人71元的标准,向全市11.4万名困难群众发放8月价格补贴809.3万元,今年已连续两个月启动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累计发放价格补贴1555万元。
浙江省发布的《省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中明确,在执行现行价格补贴机制有关规定基础上,阶段性调整浙江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物价指数)。
阶段性调整新要求
启动条件有变化——将启动条件中的全省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阶段性调整为2.5%。
补贴标准有变化——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的月度补贴金额计算公式统一调整为: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2×当地现行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举个例子,王某家庭是8月在册低边对象,按照9月全省SCPI同比涨幅计算,其价格补贴发放金额为3.2%×2×1102=71元(按原计算公式,其价格补贴发放金额为3.2%×2×1102×75%=53元)。
计算方式有变化——当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未达到启动条件,但全省CPI中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启动价格补贴机制时,月度补贴金额中的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最低按照3%计算。
其他情形启动价格补贴机制时,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2.5%的,月度补贴金额按照实际涨幅计算;涨幅低于2.5%的,按照2.5%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