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孤儿生活保障机制,切实维护孤儿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建德市将从2011年起为全市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据了解, 本次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为该市范围内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011年发放标准为:市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
凡符合条件社会散居孤儿由孤儿监护人先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核实后,报建德市民政局审批。散居孤儿自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当月起,其原享受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自动停止,低保其他待遇仍保留享受。据悉,建德市将于2011年9月份前完成第一批享受对象的审核工作,从2011年1月起开始享受(原已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从2011年1月起按本标准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