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困难职工家庭救助体系,根据市、区“春风行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所在单位建有工会组织的我区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限父母、配偶、子女)。
二、救助内容
(一)重大疾病救助。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限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家庭年收入减去年度(申请前12个月)医疗费支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含)以下的职工,给予一次性救助。
(二)特殊困难救助。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限父母、配偶、子女)因灾害、就学、意外伤害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救助。
三、救助标准
(一)重大疾病救助标准
1、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其当年度医疗费经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和实施医疗困难救助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仍在20000元(含)以上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按以下方法计算救助额度,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10000元。具体救助标准为:
(1)20000(含)元至40000元区间的,救助4000元;
(2)40000(含)元至60000元区间的,救助6000元;
(3)60000(含)元至80000元区间的,救助8000元;
(4)80000元(含)以上的,救助10000元。
2、职工家庭成员(限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其当年度医疗费经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和实施医疗困难救助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仍在20000元(含)以上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按以下方法计算救助额度,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9000元。具体救助标准为:
(1)20000(含)元至40000元区间的,救助3000元;
(2)40000(含)元至60000元区间的,救助5000元;
(3)60000(含)元至80000元区间的,救助7000元;
(4)80000元(含)以上的,救助9000元。
(二)特殊困难救助标准。根据因灾害、意外伤害、就学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程度,给予2000元至6000元的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如下:
1、因灾害、意外伤害等原因造成人员伤害、家庭财产损失的,造成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含),视生活困难程度救助2000元至4000元;
2、因灾害、意外伤害等原因造成人员重残或死亡、家庭财产巨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救助4000元至6000元。
3、因家庭伤残人员较多及就学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视生活困难程度救助2000元至4000元;
(三)春节期间“春风行动”慰问困难职工家庭,慰问金标准每户3000元。
因同一原因救助,一般一年限一次。
三、救助程序
(一)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需提供以下证件,并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
1.《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和《杭州市滨江区慈善总会救助审批表》;
2.承诺书;
3.入户调查表;
4.基层工会公示单和公示结果报告;
5.困难职工家庭经济信息委托核对申请表;
6.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
7.家庭收入证明(申请之日向前推12个月);
8.申请重大疾病救助的应附上病例、医疗发票(发票日期需为申请之日向前推12个月内)复印件;申请特殊困难救助的应附上事发地村(社区)、镇(街道)、相关单位等有关证明复印件或学费发票;
9.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10. 个人申请报告;
(二)审核。所在单位工会核实申请人情况后,提出救助意见后报所属街道总工会,各工会工作委员会,机关工会,教育工会,再上报区总工会。由区总工会会同区民政局、区慈善总会提出救助意见,并向申请人发放救助金。
四、其他
1、本办法救助所需资金由区慈善总会在企业捐款中保障。
2、本办法由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杭州高新区(滨江)困难职工家庭救助实施办法》(高总工〔2020〕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