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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慈善总会救助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31日 浏览量:517 次
  为充分发挥慈善救助作用,切实提高慈善救助实效,进一步规范慈善救助程序,根据《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慈善总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慈善资金来源
  1、社会各界捐赠;
  2、财政资助;
  3、社会责任贡献捐赠;
  4、慈善资金利息收入。
  二、救助原则
  (一)人道主义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根据实际困难程度合情、合理救助。 
  (二)即时救助原则。坚持实行即时申请、即时受理、即时救助。
  (三)量入为出原则。根据当年募集资金数额和年度支出预算,确定使用救助资金。定向募集捐款以及根据捐赠者意愿的专项捐款,实行专款专用。
  三、救助范围和对象
  (一)持滨江区有效期内特困、低保、低边、孤儿证的家庭;
  (二)因灾害、疾病、残疾、求学、丧失劳动能力、意外伤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需给予救助的其他困难家庭;
  (三)滨江区内加入工会组织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限父母、配偶、子女);
  (四)滨江区内刑事案件中受到重大伤害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
  (五)生活无着落的外地流浪人员。
  四、救助标准
  (一)“春风行动”专项慰问
  1.春节慰问:在区慈善总会列支的困难家庭慰问标准为:1人户:2300元,2人户:3100元,3人户:3700元,4人以上:4300元。孤儿慰问参照杭州市“春风行动”困难家庭慰问标准。
  2.夏季慰问:在区慈善总会列支的困难家庭、孤儿,“送清凉”慰问参照杭州市“春风行动”困难家庭慰问标准。
  (二)医疗困难救助
  在一个申请年度内,对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下列标准予以救助:
  1.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对象,医疗费用经区医疗部门报销和实施其它相关救助后,个人实际承担医疗费用(杭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费用)全部予以救助。
  2.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特困家庭,医疗费用经区医疗部门报销和实施其它相关救助后,实际承担医疗费(杭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费用)5000元以上部分的给予80%救助,最高救助额一般不超过60000元。
  3.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医疗费用经区医保部门报销和实施其它相关救助后,实际承担医疗费(杭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费用)5000元以上部分的给予60%救助,最高救助额一般不超过60000元。
  4.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属于单列户的特困、低保、低边家庭,医疗费用经区医疗部门报销和实施其它相关救助后,实际承担医疗费(杭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费用)2000元以上部分,分别按照特困、低保80%、低边6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额一般不超过60000元。
  5.其他困难家庭:医疗费用经区医保部门报销和实施其它相关救助后,个人实际承担医疗费(杭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费用)20000元以上部分给予40%救助,最高救助额一般不超过30000元。
  (三)特殊困难救助
  1、遭遇水灾、地震、雷击、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死亡的;遭遇火灾、溺水、触电、中毒、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造成家庭成员死亡,且无法确认赔偿责任人或赔偿责任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死亡的一次性救助30000元;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且损失在10000元(含)以上,给予20%的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生活无着落的外地流浪人员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过500元。
  (四)困难职工家庭救助
  由区慈善总会和区总工会根据有关标准要求,另行制定。
  (五)“春风助学”和“希望助学”援助
  由区慈善总会、区教育局、区总工会根据有关标准要求,另行制定。
  (六)司法救助
  由区慈善总会和司法部门根据有关标准要求,另行制定。
  (七)定向或专项捐款的资助
  由捐赠者提出建议,视项目情况进行救助。
  (八)其它特殊情况
  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由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议一事一议研究决定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5万元。
  五、救助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
  凡符合申请慈善救助条件的本区居民,由申请家庭户主向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慈善总会救助审批表》(附件1)。申请时除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外,还需要根据申请类别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医疗救助需提供病史及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原件、医疗救助或报销结算单据原件;
  (2)申请意外事故救助需提供突发性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2.调查、审核与审批
  (1)各社区受理慈善救助申请之日起,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签字盖章后上报各街道;
  (2)各街道在受理救助申请时,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救助意见,报区慈善总会;
  (3)区慈善总会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确定救助标准后实施救助。50000元以上的救助金,由慈善总会会长审批,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的救助金,由慈善总会常务副会长审批,10000元以下(含)的救助金,由街道慈善服务分中心审批,审批结果报区慈善总会核实后,由区慈善总会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二)紧急程序
  建立救急难临时备用金制度,慈善总会根据财务制度,年初安排救急难临时备用金10万元,用于因灾害、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进行“先行救助”。
  1.申请审批。对于急难型救助,各街道视情启动慈善救助紧急程序,简化申请人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根据救急难类型给予一次性2000元(含)以下“先行救助”资金。救助措施确保在 24 小时内到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慈善总会先行救助审批表》(附件2),社区审核后报街道慈善服务分中心审批,审批结果报区慈善总会核实备案,由区慈善总会将“先行救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2.补齐手续。遵循“先行救助、事后审批”的原则,在实行“先行救助”5日内,按照慈善救助一般程序审批要求补办相关手续,核定慈善救助金额。可以采取一次审批,分次发放的形式,如实际可发放慈善救助金额超过“先行救助”标准的,应扣减已发“先行救助”金额。
  六、其他规定
  (一)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应当如数追回全部救助资金,取消其救助资格。如未按规定退回的,其今后提出的慈善救助申请均不予受理;申请人因同一原因享受其他救助的,不得重复享受本救助办法规定的救助。
  (二)专项文件规定救助资金由区慈善总会列支的,按专项文件执行。专项救助标准,如有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
  (三)有出现下列情况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
  (1)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自身伤害的。
  (2)有赌博、吸毒、自残、自杀等行为的。
  (3)有责任人的交通事故及其他意外伤害、违法犯罪造成伤害,且赔偿责任人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
  七、各街道慈善服务中心要制订相应的慈善救助办法,负责街道、社区级10000元以下困难家庭救助。

  八、本办法由区慈善总会负责解释,经区慈善总会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后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慈善总会救助办法》(滨慈〔20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慈善总会救助审批表.docx
附件2: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慈善总会先行救助审批表.docx
附件3:关于其他困难家庭的解释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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