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因患重大疾病或因突发性灾害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的救助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帮扶体系,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满一年及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因患重大疾病或因突发性灾害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实施帮扶救助。
第三条 对出现下列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采取措施,及时给予特殊困难救助:
(一)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救助对象申报的医疗救助费用必须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内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因突发性灾害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救助范围:①违法、犯罪行为;②工伤事故;③自杀或自残;④酗酒;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根据患病情况和受灾程度,实行分类救助,确保特殊困难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其标准是:
(一)对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当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内在规定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已报销部分,或单位已报销、保险支付及经济赔偿部分之后,其自负医疗费超过该职工年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给予3000元—10000元的医疗救助;
(二)对因突发性灾害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根据其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1000元——3000元的生活特殊困难补助。
第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资金由萧山区“送温暖工程”资金专户中支出。
第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应按下列审批程序申报。
(一)个人申请。符合帮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向所在单位基层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基层工会核实后,向所在地镇(街道)工会申报,认真填写《萧山区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的个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4、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供医院病史资料、医疗诊断书等;
5、当年度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和医疗费用清单(由区社保中心审核);
(二)镇街审核。各镇(街道)工会对申请人的提出的申请要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提出具体帮扶救助意见,盖章后报区春风办审查。
(三)调查核准。区春风办对镇(街道)工会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准,依据申请人困难情况和镇(街道)提出的帮扶救助意见,按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资金由区春风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核准的帮扶救助金额,下发到被救助对象手中。
第八条 帮扶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救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工作人员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擅自改变救助金发放数额,贪污、挪用救助金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春风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