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开展好春风行动,提高“春风行动” 资金使用管理效益,围绕“春风送温暖、社会献爱心” 主题活动,打造造福困难群众的民心工程、满意工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春风行动专项资金是指以“春风行动” 名义募集,统一汇入萧山区财政局汇缴专户管理,专门用于帮扶救助萧山区困难群众的公益性资金。
第三条 春风行动专项资金的来源:
1、全区广大干部职工的爱心捐献;
2、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捐献;
3、社会各界人士的爱心捐献;
第四条 “春风行动” 专项资金由萧山区春风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区春风办) 负责日常募集工作。 每年“ 春风行动”结束后,捐款和使用情况在社会媒体进行公示。
第五条 资金使用申请。 由相关单位根据资金使用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向区春风办资金使用申请。 坚持资金使用规范、精准、高效,支出方向既体现脱贫解困、又体现人文关怀。
第六条 “春风行动” 专项资金按照捐用分离原则,由区春风办统一汇总各相关单位资金使用申请情况,向区“春风行动” 领导小组会议提出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进行讨论研究,并经区“春风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由区财政局以转账方式划拨到申请单位。
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对拨付的“春风行动” 资金要按照单位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纳入本单位预算、决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同时遵照本单位帮扶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对资金使用负责。
第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困难群体的摸底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困难群众档案信息。 加强单位间的信息比对,做到应助尽助,避免重复救助,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精准度。 各相关单位在具体实施帮扶救助前,将《 “春风行动”专项资金帮扶救助预报名单》上报共享信息平台,出现特殊情况报区春风办进行协调,确保帮扶对象的有效衔接,形成层次清晰、各有侧重的梯度帮扶格局。
第九条 为及时归笼春风行动资金,各相关单位须于每年的4 月 30 日前将当年《 “春风行动” 专项资金帮扶救助花名册》 报区春风办存档,并将使用结余资金统一退回至萧山区财政局汇缴专户,一年一清。 遇有特殊情况,需逾期缴纳结余资金的,向区春风办说明情况报备同意。
第十条 “春风行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总工会,春风办的日常开支不得动用专项资金,由区总工会承担。
第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检查,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规定用途无关的其他事项。 不得截留、挪用、冒领。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萧山区春风行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