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补齐低保短板,加强本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杭州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63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或与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或子女出现以下情形,导致其家庭的医疗、就学等刚性支出费用较大,人均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该家庭按本办法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范围:
(一)患大病重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
(二)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
已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不再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范围。
二、基本原则
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的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相适应、可持续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坚持动态管理原则。
三、救助条件
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按本办法给予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
(一)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城乡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对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前述家庭可支配收入,按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其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对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实际未就业的下列人员,不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1.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或住院治疗、生活不能自理的,需照护该病患的1名家庭成员。
2.家庭成员中有失能残疾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智力)残疾人,需照护该残疾人的1名家庭成员。
3.单亲家庭中,需抚养学前儿童的父亲或母亲。
4.怀孕、哺乳或需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的妇女。
(二)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前述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包含医疗和就学两方面的费用。其中,医疗费用是指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家庭成员发生的、已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后,应由个人承担的自负、自理和自费部分的医疗费总和(违反医疗保险规定部分的医疗费不纳入核定范围);就学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以及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在开学时缴纳的一学年学费,具体按下列类型计算:
1.就读大专、本科的一学年学费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计算;就读硕士研究生的一学年学费超过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学费计算。
2.就读公办全日制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一学年学费,按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就读民办学校的,按当地公办同类型同专业学费标准计算。
(三)家庭财产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家庭货币财产: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额度上限,低于提出申请时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2.家庭房产: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且其家庭房产符合下列条件:
(1)拥有单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
(2)拥有2套住房(包括产权住房、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3)拥有农转非居民家庭拆迁安置住房,三证齐全、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以房产档案馆查档记录为准),按前述第(1)(2)项规定执行;无三证或三证不全、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以房产档案馆查档记录为准),如属家庭单套住房,其建筑面积不受限制,如属家庭多套住房,其中1套供自己实际居住外,其他房屋按同类地段租金计算房租,列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4)属农村居民家庭的,家庭成员名下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无其他商品住房。
3.家庭机动车辆: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四、救助标准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全额救助。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持证有效期内给予全额救助。
(二)补差救助。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在持证有效期内给予救助。差额未达到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的最低补差标准的,按当地最低补差机制执行。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和申请表格(与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合一),并提供医疗证明(病历卡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入学通知书(或在校就读证明)以及学费发票等刚性支出费用证明材料,同时还需提供上年度享受各类救助的情况。通过走访、核查能取证的,应简化证明材料,以方便群众办事。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等程序,依照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情况复杂或有异议的救助申请,应由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会商后,由市民政局研究审定。
(三)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复审一次。已获得救助的家庭,须提供复审前一年内医疗费用发票以及家庭人员、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的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复审情况,及时核定救助金额,提出继续救助或停止救助的建议,由市民政局审定。
六、其他
(一)市民政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审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市民政局的指导下,负责受理、审核和动态监管等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以及刚性支出费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时,申请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
(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并将救助资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年度预算,一并进行管理。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协助做好因病、因学致困等情况的审核工作。
(三)加强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审计、监管和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工作人员,将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申请救助的家庭应当如实报告家庭信息及变化情况,自觉接受并配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的调查核实。对不接受或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的家庭,不予救助;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记入相关征信系统。
(五)经市民政局审批核准的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家庭,由市民政局核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享受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同等的救助优惠政策。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