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3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60元;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32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90元。
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20元提高到505元。
符合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85元调整为111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95元调整为995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