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上城区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工作,民政资金在财政支出结构中的比例不断加大,民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监督的重点。为进一步加强民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更好保障民政对象合法权益,根据省、市民政部门和区政府关于行政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要求,2009年11月起,上城区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民政资金社会化发放,推进民政资金的阳光运作。
民政资金阳光发放,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救助各类民政对象的资金,由区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直补到人(户)的资金发放形式。发放范围包括:“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金”、“困难家庭物价补贴”、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经费”、“退伍安置经费”、“特定救济对象生活补助”、“救灾资金”、“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等等,基本涵盖了民政部门资金发放的所有对象。实行民政资金社会发放后,各类按月发放的资金,要求每月8日到账。
开展民政资金社会化发放,既是民政资金管理使用阳光运作的需要,也是依法行使民政职能,实现民政权力阳光运行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有利于确保民政资金及时、足额、安全地发放到民政对象手中,推进民政资金监督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实现民政资金管理权和使用权分离,提高民政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绩效,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