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文件精神,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提高持证人员的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规范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使用,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杭州市财政局于2009年9月17日制定并下发了《用人单位吸纳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杭劳社就[2009]255号)文件,该管理办法对用人单位吸纳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做了明确的规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凡是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除外)等用人单位招用持证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后的6个月内,均可就近向单位实际经营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主城区外的省内用人单位吸纳持证人员就业的,可向任一持证人员的户籍所在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申请享受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不足5年的人员每人每月800元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同时,该管理办法对享受期限以及其他事项也做了明确:如从2009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自为持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但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在用工期限内补办该手续;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不适用于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合伙企业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等);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自持证人员年龄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当月起,用人单位按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标准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对办理就业登记时间晚于劳动关系终止时间的情况,不予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企业要办理注销的,必须在注销前申请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企业注销后,因主体消失,不再享受注销前的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