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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低保”责任追究制出台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08日 浏览量:451 次
    日前,建德市监察、民政和财政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建德市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试行)》,对城乡低保工作进行规范,杜绝几种情形,向“人情保”说不。
  这几种情形包括:接待申请对象、群众来访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政策解释不准确,工作质量低,群众综合评价不好,给低保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低保申请、审批不按条件和规定程序办理,公示、上门核实、集体评议不到位的,把关不严,出现错保、“人情保”和“关系保”的;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或拒不签署意见,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且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不上报、不取消的;弄虚作假,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骗取低保金的;救助行为不规范,动态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进行验证工作,导致“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保障机制不能落实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擅自改变城乡低保待遇享受范围和标准的;吃拿卡要,故意设定门槛向低保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钱物,刁难低保申请人的;徇私舞弊,贪污、挤占、挪用、扣压、拖欠低保金的;其他违反低保政策的情形。
  该制度规定,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明确凡经监察、民政、财政部门检查发现,属错保(不符合低保条件)而取消享受低保待遇的,乡镇(街道)负责足额收缴已领取的低保金,同时市财政部门年终结算时从乡镇(街道)财政中按已领低保金的5倍扣回。  (建德春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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