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确定。对已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按相关规定扣减一定的就业成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因财产超标的不享受渐退期待遇,对收入超标且财产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一年的渐退期,并从次月起计算。
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的专项救助按现有政策执行,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提升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力度。符合条件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可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以及就业救助。按照以社会帮扶为主、适度扩大政府救助的原则,逐步完善低收入帮扶家庭成员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对符合生源地助学贷款条件的给予财政贴息,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城镇低收入帮扶家庭住房困难的实行公租房保障依申请应保尽保、实物配租优先安排;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按规定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对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加大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临时救助力度,及时化解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对急难临时救助对象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组织协调作用,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切实解决救助帮扶个案问题。
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为有需要的低收入人口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根据服务内容,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统筹不同渠道资金用于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参与救助服务。
推进县级社会救助服务联合体规范化建设和运行,合力开展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推进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深入贯通“浙有众扶”和“浙里有善”应用,多方面进行救助需求与慈善供给的匹配对接。实施“共富同行”计划,推动省级慈善组织与山区海岛县结对开展慈善帮扶。
深化社会救助数字化改革
推动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与国家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有效对接,完善协同机制,发挥集成效应。全省推广应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个人电子授权,丰富核对管理功能,深化核对数据治理。各部门应加强数据共享,完善社会救助“一件事”联办,及时将救助帮扶信息归集到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持续丰富优化“幸福清单”。
低收入人口监测对象包括低收入人口、其他监测对象。其他监测对象重点关注收入骤减、支出骤增等风险情况,包括近一年获得临时救助的对象、近两年申请社会救助未通过审批的对象、近三年退出社会救助的对象等。要以县(市、区)为单位,通过自主申报、入户走访、数据共享等途径,采集辖区内低收入人口监测对象相关数据信息。要提高源头数据准确性、时效性,做到定期更新、动态调整,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可靠。
各地要充分发挥“大数据比对+铁脚板摸排”作用,线上线下相结合,及时主动发现困难群众。线上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变化情况。线下依托社会救助服务联合体动员组织基层力量,走访辖区居民,摸排发现可能符合救助帮扶条件的困难群众,主动提供协助申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