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助推共同富裕,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浙江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市实际,杭州市民政局拟定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在杭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机制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
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患重病、患罕见病、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补差发放。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其他困境儿童分别按照低保标准和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50%、30%发放生活补贴。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定期生活补助和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为扣除刚性支出后,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含)以下(最高不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74元发放,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价格补贴75%的标准发放。
资金渠道
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定期生活补助以及孤儿、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各区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由当地财政自行承担。
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所需资金,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其他区、县(市)由当地财政自行承担。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