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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4日 浏览量:930 次 来源:浙江民政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在共同富裕新阶段,残疾人群体依然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完善好、实施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当前执行的《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于制订于2016年,原办法关于业务流程、工作机制等部分条款,已经不符合形势发展的要求,与当前数字化改革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为切实解决广大残疾人的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进一步理顺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关系,提高制度落实的精准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残联联合制发了《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二、《办法》制订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4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等文件。

  三、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本省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本省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为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重度残疾人分为四档,全省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50元。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程序
  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残疾人通过 “浙里办”APP 、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或省内任意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一件事”申请两项补贴。残疾人的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负责受理和初审,县级残联负责审核,县级民政负责审定和发放。我省户籍残疾人在外省可以向当地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采取异地代收代办方式,由户籍地负责审批和发放。

  六、残疾人两项补贴与其他政策的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与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不得重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养老服务补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补贴不得重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七、《办法》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八、关于文件的解释
  本《办法》由浙江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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