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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各项“民生政策” 提升困难群众生活品质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2日 浏览量:264 次

杭州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各项“民生政策”

努力提升困难群众生活品质

     杭州市民政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民生政策”。不断完善政策、健全机制、提高标准、扩大对象,确保困难群众的生活不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今年以来,民政部门已向各类困难群众发放慰问金、生活补贴等累计5.61亿元,使困难群众得到了更多实惠,进一步提升了困难群众的生活品质。

     完善社会救助政策

     建立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等机制

     修订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我市自1996年实施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先后4次修订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五大机制,即:低保准入和退出机制、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低保金最低补差机制、特殊困难人员分类施保机制、就业与帮扶工作联动机制等。与此同时,明确了我市低保标准动态调整的具体做法,即城镇低保标准按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40%、农村低保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60%确定。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低保救助额,以区、县(市)为单位平均补差额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

     实施对低保对象部分收入豁免期延长政策

     我市自2007年开始,对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就业再就业的,实施部分收入豁免政策,其收入在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以下部分一年内不计入家庭收入。为进一步加大帮扶救助力度,去年经市政府同意,上述对象部分收入的豁免时间由原来的一年延长至两年,从而进一步提高了低保对象的就业积极性。

     出台《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

     今年8月出台了《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该《办法》明确对杭州市城乡居民家庭中持常住户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单独提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一是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成年残疾人;二是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三是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200%以下的重度残疾人;四是城镇居民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下、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尚未就业的成年残疾人。同时,对准予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核发《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凭证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并可按规定享受低保家庭的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

  

      建立杭州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

  

     今年8月,我市出台了《杭州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对持有杭州市区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以下救助条件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一是因洪涝、台风、泥石流、雨雪等自然灾害和火灾等突发性事故造成实际居住房屋严重损坏或倒塌、财产严重损毁、人员伤亡,无自救能力的家庭;二是因家庭成员患急、重疾病住院治疗并实际支出医疗费用较大,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实施医疗救助后,仍应承担较大医疗费用,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三是因各类意外事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除外),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付责任人或赔付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四是经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提高社会救助标准

     及时发放慰问金、物价补贴和消费券

     提高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差额

     从今年1月1日起,主城区城镇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355元提高到40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300元。萧山、余杭区今年起也实施了与主城区同样的城乡低保标准。五县(市)城镇低保标准为312-34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188-230元/人月。

     目前全市城镇低保人均补差额为292元,农村低保人均补差额为141元,同比分别增加14.96%和22.61%。同时,为确保各地低保资金得到全面落实,今年我市下发了《关于取消乡镇一级低保资金配套的通知》,要求各地取消乡镇一级低保资金配套,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拨付力度。截至11月底,全市已向城乡低保对象累计发放低保资金1.65亿元。

     发放第九次“春风行动”慰问金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为让困难群众过好一个祥和的年。春节前,各级民政部门认真做好困难家庭一次性救助金的发放工作,按1人家庭2000元、2人家庭2800元、3人家庭3300元、4 人及4 人以上家庭3800元的标准向老城区低保、困难家庭发放一次救助金。春节前全市共走访慰问了14.04万户低保、困难家庭,发放慰问金1.27亿元。同时,今年7月份,市四套班子领导和市级机关党员干部继续开展“高温送清凉”走访慰问困难群众活动,对市级救助圈困难群众发放高温补贴。按照每户发放500元的慰问标准,共向9739户低保、困难家庭发放补贴486.95万元。其他县(市、区)共向27344户低保、困难家庭发放高温补贴816.51万元。

     向全市困难家庭成员

     发放物价补贴

     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杭州市区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实施意见》,明确根据物价上涨的不同幅度,对困难群众发放相应的物价补贴,确保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增长超过价格上涨。2008年,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好我市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主城区和萧山、余杭区连续7次向困难群众发放物价补贴,其中城镇低保和困难家庭成员物价补贴每人达到803元、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成员物价补贴每人达到572元,并将物价补贴对象由低保及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20%以内的困难家庭延伸到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20%-140%之间的区一级困难家庭。全市共发放物价补贴5798.25万元。

     今年以来,虽然我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继续呈回落态势,但大多数基本生活品价格却仍然高于这轮物价上涨前的2007年1季度水平,对困难群众的生活仍有一定影响。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民政部门继续做好对困难家庭物价补贴的发放工作。截至11月底,已经连续三次向市区低保、困难家庭成员发放物价补贴,其中:市级救助圈城镇低保和困难家庭成员每人达到387元、农村低保家庭成员每人达到288元。市区共发放物价补贴1100.54万元。

     向民政服务对象

     发放政府消费券和教育培训券

     为进一步减少困难群众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民政服务对象政府消费券的组织发放工作。老城区共向7.77万民政服务对象按每人200元的标准发放了价值1553.3万元的“消费券”。 同时,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推进实施“双证制”教育,资助困难家庭大学生完成学业,各级民政部门按要求认真做好困难家庭大学生就读学校相关信息的核对和统计汇总工作,并向符合条件的409名困难家庭大学生发放每人2000元的教育培训券,共计发放金额为81.8万元。

    发放中央财政下拨的

    一次性生活补贴

    春节前,根据中央和省政府的要求,民政部门及时做好中央财政下拨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向10.63万名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优抚对象和建国前老党员及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按每人100元至180元不等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共计1273.62万元。

    扩大社会救助范围

    残疾人、急难险等特殊家庭获救助

    扩大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今年8月份出台实施的《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不仅放宽了残疾人申请保障条件,取消了原有政策上“未婚、离异、丧偶”的限制性条件,还将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200%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全部列入施保范围,发放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金,同等享受低保家庭所享受的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待遇。截至11月底,全市共有8555名残疾人享受了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发放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等补贴费892.05万元。

     对发生急难险特殊困难家庭

     实施临时救助

     根据《杭州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门及时做好对因遭受突发性急难险情和各类意外事故等引起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的临时救助工作,实现了社会救助对象的全覆盖,进一步提升了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水平。同时,萧山、余杭区和5县(市)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政策,认真做好对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工作。截至11月底,全市已向9008户困难家庭实施了临时救助,发放临时救助金1125.87万元。

    向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

    发放生活补贴

     为妥善解决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的生活问题,我市于2005年底建立了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制度。市区从2006年1月开始,对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每月发放生活补贴。同时,明确了生活补贴标准与市区城镇低保标准同步调整。政策实施三年多来,生活补贴标准逐年提高。发放标准从当时每人每月150元提高至现在的200元,享受对象也逐年增加。截至11月底,市区已向53914名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累计发放生活补贴1.9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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