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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10日 浏览量:278 次

        近日,市政府出台了《杭州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它明确对持有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以下救助条件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1.因洪涝、台风、泥石流、雨雪等自然灾害和火灾等突发性事故造成实际居住房屋严重损坏或倒塌、财产严重损毁、人员伤亡,无自救能力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患急、重疾病住院治疗并实际支出医疗费用较大,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实施医疗救助后,仍应承担较大医疗费用,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3.因各类意外事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除外),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付责任人或赔付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4.经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对符合上述救助条件的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给予一次救助。

       申请方式:
   申请家庭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户主为申请人向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救助资金由各区民政局按照市民政局审批的救助额度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

        救助标准:
  因洪涝台风致困
  一次性给予最高2万元的救助
  因洪涝、台风、泥石流、雨雪等自然灾害和火灾等突发性事故造成实际居住房屋严重损坏或倒塌、财产严重损毁、人员伤亡,无自救能力的家庭,一次性给予5000元-20000元救助。
  其中造成人员重伤或家庭财产较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5000元-10000元的救助;造成人员死亡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10000元-20000元的救助。
  因病致困
  一次性给予最高3万元的救助
  对因家庭成员患急、重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实施医疗救助后,仍应承担较大医疗费用,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一次性给予一定额度的救助,最高救助额不超过30000元。其中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市级、区级困难家庭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的困难家庭,医疗费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实施医疗救助后,其当年自负和自理部分仍达到一定额度的,可根据下列标准按分档累进方法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具体包括:自负部分(扣除医疗救助后,下同)和自理部分合计达5000元(含)至10000元以下部分,给予60%的救助;自负部分和自理部分合计达10000元(含)至20000元以下部分,给予70%的救助;自负部分和自理部分合计达20000元(含)以上部分,给予80%的救助。
  其他困难家庭的医疗费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实施医疗救助后,其当年自负和自理部分达到一定额度的,可根据下列标准按分档累进的方法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具体如下:自负部分和自理部分合计达30000元(含)至40000元以下部分,给予30%的救助;自负部分和自理部分合计达40000元(含)至50000元以下部分,给予40%的救助;自负部分和自理部分合计达50000元(含)以上部分,给予50%的救助。
  因意外事故致困
  一次性给予最高2万元的救助
  因各类意外事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除外),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付责任人或赔付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一次性给予5000元-20000元的救助。
  其中,造成人员重伤的,视生活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5000元-10000元的救助;造成人员死亡的,视生活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10000元-20000元的救助。
  此外,经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视具体情况确定救助金额,但最高救助额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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