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每年安排100万元资助就业困难人员创业
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杭州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到2010年年底,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5,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达到30%。
方案规定,除法律法规禁止作为股东的领域,均允许投资人创业;对申办新兴行业的,按照“法无禁止即合法”的原则注册登记;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允许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作价出资。
凡持有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非住宅房地产,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注册登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并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允许以家庭住所、租借房为经营场所。
为了引导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杭州将设立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资助资金,市财政每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无偿资助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市区创业。
同时,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人员,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