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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重新修订《社会医疗救助办法》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14日 浏览量:253 次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众就医难、就医贵的实际问题,县政府在广泛听取和收集社会各界的建议后,经充分调研论证,重新修订出台了《淳安县社会医疗救助办法》。在原《淳政办发[2007]79号》实施的社会医疗救助的基础上,结合淳安经济发展状况,加大了社会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筹措和救助力度,扩大了救助规范和使用范围,社会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更加科学合理。进一步降低了救助门槛,救助对象得到更多更大的实惠。
     修改后的《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一是,对救助对象进行了扩面;将“低保家庭、二级以上残疾家庭的孕产妇”、 无医疗保障的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纳入社会医疗救助范围。作为主要救助对象之一,与城乡低保、重度残疾对象同一救助标准,不设救助门槛。二是,调整了部分救助标准;农村五保对象救助标准由原来的自负500元以上部分,分段按不同比例,最高35%比例实施救助。修改后与城镇“三无”对象、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同一救助标准,即经合作医保报销后,不足部分全额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三是降低了救助门槛;城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对象、低保家庭及二级以上残疾家庭的孕产妇(因生产发生的医疗费用)、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救助降为零起付。救助标准为: 5000元以下部分救助20%;5001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部分救助25%;10001元以上至20000元以下部分救助30%;20001元以上部分救助35%。四是,其他因患大病造成特殊困难的对象;救助起付线从2万元降到1万元。救助标准为:10001元以上至20000元以下部分救助25%;20001元以上至30000元以下部分救助30%;30001元以上部分救助35%。

     另外,对困难群众参加社会医疗保障,个人缴费部分参保资金支出渠道进行了调整,不再从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支出,由县财政另行安排资金,保证了社会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医疗救助。增加、调整了二次救助的规定病种,依据《淳安县基本医疗保障办法》认定范围,将“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纳入规定病种,使医疗救助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有机地衍接,更具可操作性。新出台的《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从2009年1月1日实施。

                                                                                                        (王德权、邵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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