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
特殊困难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春风办〔2011〕11号
(2011年10月18日)
各区、县(市)春风行动办公室、总工会、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经济开发区春风行动办公室、总工会、社会发展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春风行动办公室、经济与社会发展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产业(局、公司)工会:
现将《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此前下发的《杭州市春风行动办公室、杭州市总工会、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杭春风办〔2008〕5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实施细则
根据《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法》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高新区(滨江)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杭州市区)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非杭州市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
连续居住时间以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上的有效记录为准。
二、救助内容:
(一)急难险救助。指对在杭务工期间,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杭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给予一次性救助。突发性急难险情主要包括:
1、水灾、地震、雷击、台风等自然灾害;
2、火灾、溺水、触电、中毒等意外事件;
3、其它突发性事件。
(二)重大疾病救助。指对在杭务工期间,本人患重大疾病,当年度(申请前12个月,下同)在杭州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支出较大,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给予一次性救助。
三、救助标准:
(一)急难险救助标准。根据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造成的身体伤害、财产损失和生活困难程度,给予2000元——2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如下:
1、造成人员轻伤、家庭财产较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救助2000元至5000元;
2、造成人员重伤、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救助5000元至10000元;
3、造成人员重残或死亡、家庭财产巨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救助10000元至20000元。
(二)重大疾病救助标准。
1、已参加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当年度医疗费经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和实施医疗困难救助后,自负部分仍在20000元(含)以上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按不同区间不同比例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最高救助额度为30000元。具体救助标准为:
(1)20000元(含)至25000元区间的,救助10%;
(2)25000元(含)至30000元区间的,救助15%;
(3)30000元(含)至35000元区间的,救助20%;
(4)35000元(含)至40000元区间的,救助25%;
(5)40000元(含)至45000元区间的,救助30%;
(6)45000元(含)至50000元区间的,救助40%;
(7)50000元(含)以上的,救助50%。
2、因各种原因暂未参加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当年度在杭州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自负部分在10000元(含)以上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按不同区间不同比例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最高救助额度为20000元。具体救助标准为:
(1)10000元(含)至15000元区间的,救助20%;
(2)15000元(含)至20000元区间的,救助25%;
(3)20000元(含)至25000元区间的,救助30%;
(4)25000元(含)至30000元区间的,救助35%;
(5)30000元(含)至35000元区间的,救助40%;
(6)35000元(含)至40000元区间的,救助45%;
(7)40000元(含)以上的,救助20000元。
已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医疗费经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和实施医疗困难救助后仍达到以上救助条件的,参照本款申请救助。
四、轻伤、重伤的鉴定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纳入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的医疗费,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申请不予受理:
(一)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有效证件、证明或提供不齐全的;
(二)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已经或能够得到赔偿的;
(三)在杭拥有商品房(建筑面积60㎡以上)、私家车等财产的;
(四)违法、犯罪,自杀或自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造成伤害的。
七、符合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提出救助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二)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务工证明;
(四)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住房证明;
(五)申请急难险救助的,提供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的相关证明材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鉴定或务工单位、社区(村)以上组织出具的证明〕,包括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形、造成的损失、对生活的影响程度等;
(六)申请重大疾病救助的,提供在杭州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结算单据原件、清单及病历等;已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还需提供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医疗费报销和医疗困难救助凭证。
八、救助渠道及程序: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特殊困难救助,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或居住地社区(村)工会受理,随时申请,及时救助。
(一)申请人持相关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工会或居住地社区(村)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外来务工人员死亡的,由其直系亲属凭结婚证、户口簿等证件申请办理;外来务工人员行动不便的,可由单位工会派人持介绍信或委托人持委托书和相关证件代办;
(二)单位工会或居住地社区(村)工会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公共场所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急难险救助申请表》或《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重大疾病救助申请表》,上报街道(镇)总工会或市产业(局、公司)工会;
(三)街道(镇)总工会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复核,填写复核结果后上报区总工会;
(四)区总工会或市产业(局、公司)工会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救助意见后上报市春风行动办公室;
(五)市春风行动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向申请人发放救助金。
九、对因遭遇急难险情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简化程序,缩短申请审批时间。
十、本实施细则由市春风行动办公室负责解释。